索 引 号: | 330502-7/2024-00045 | 发文时间: | 2024-07-25 13:44: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东林镇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自然资函〔2019〕47号)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7日
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0年修订版)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二、法律依据
办事事项 | 法律依据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农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不得施工。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确定农房设计方案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需要申请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确定房屋四址 (放样)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 |
农房竣工验收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负责受理联合审批的国土资源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核实,并自出具核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或者受委托实施宅基地用地和有关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 |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阶段 |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必要,原件 |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进行网上办理。
| |
农民建房审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必要,原件 | ||
农户身份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 | 必要,复印件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 必要,复印件 | |||
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 原件 | |||
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涉及旧房处置的需提供) | 原件 | |||
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 原件 | |||
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 内部共享
| 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耕地占用税缴款收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 ||||
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 ||||
现场放样 | 确定房屋四址(放样) | 预约申请 施工合同材料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农民建房验收 | 房屋竣工验收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七、申请表式样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结合浙江实际,农民建房“一件事”申请表格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附件6)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8。
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建筑结构 | 日照间距 | 外墙色彩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行政村 自然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面积和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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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核 意见
| (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 ㎡,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规划审核 意见
| (该户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农房审核 意见 |
(该户已提交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并图纸,符合相关要求,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同意)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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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图: 农宅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附件6
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元);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人员意见 | (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验收通过意见:经实地验收,该户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议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同意)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