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MB15359635/2025-00050 | 发文时间: | 2025-06-17 11:2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经信局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州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湖政办函〔2023〕17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吴兴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启动2025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奖补资金申报相关要求参照《湖州市本级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执行。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备案在吴兴区乡村地区投资建成(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乡村地区是指道场乡、妙西镇、埭溪镇、东林镇。
2.补贴标准
满足以上范围,按照充电桩额定功率给予不超过250元/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设备仅限于充电桩(不含电缆、变压器等其他设备)。
(二)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备案在吴兴区范围内(含城市地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投资建成,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
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所属地区以服务区所在镇街为判断标准。
2.补贴标准
根据站点年充电量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充电量,给予城市地区充电桩不超过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不超过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乡村地区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充电量数据以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2024年1月1日之后的充电量,根据单枪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贴。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千瓦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具体分级标准与对应补贴如下:
1)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即单枪年充电量小于52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2)等效利用率在1%(含)至10%范围内,即单枪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00千瓦时小于52500千瓦时:分区域给予补贴。
3)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含)以上,即单枪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三)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补贴
1.补贴对象
根据《关于加快疏通老小区人防工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堵点工作的通知》(湖发改能源〔2024〕213号),规范开展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并于本文件发文之日前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
2.补贴标准
对施工单位按照每小区1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即日起,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公共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按照《2025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申报资料要求》(附件2)要求,向吴兴区发改局报送相关材料,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供关于充电场站设备投资(限于充电桩桩体)的佐证材料。对于充电桩运维问题反复出现或不配合整改工作的充电桩建设公司不得申报该补助。
三、其他要求
请各乡镇、街道做好发动,务必通知到属地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确保满足申报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报尽报。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吴兴区发改局(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吴锦煜,联系电话:2289261、13705826625
附件:1.湖州市本级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2.2025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申报资料要求
湖州市吴兴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1日
附件1-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
附件2-关于做好2025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