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章程 (修订案)
索引号: 11330524672599618D/2021-00028 发文时间: 2021-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任处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单位地址: 湖州吴兴科技创业园 B 幢
联系电话: 0572-2362197 电子邮件:
负责人: 程颖
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址为湖州吴兴科技创业园 B 幢 。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湖州市吴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由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开办资金为 20 万元,由湖州上电科电器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开展智能电器;智能交通;电机;舰船电机电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促进行业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开展智能电器,智能交通,电机,舰船电机电器等电器产业的研发及产业化公共服务等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吴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 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任、 副主任;(三)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本单位理事会,提名本单位理 事长、理事,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五)监督本单位运行状况、财务状况、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查阅决策机构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 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 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 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 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 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 度规定;(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配合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 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四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所在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 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 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 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 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 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要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建立理事会,作为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决策机构 , 理事会对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 5 名,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如下: 由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 2 名;由湖州上 电科电器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委派 3 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根据举办单位提名,审议本单位院长、副院长人 选;(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计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首席科学家、技术顾问、各创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组成。 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 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 (二)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 和审议;(三)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 作;(四)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 意见;(五)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 (六)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 进行审查; (七)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 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 才咨询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 的问题提出建议; (九)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有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理事职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单位法人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单位工作秘密;(四)定期参加理事会会议及有关业务培训、活动等; (五)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 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原则上,理事辞职后由该理事原委派单 位在 30 个工作日内再次委派一名理事接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 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 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资格终止后,原则上由该理事原委派单位在 30 个 工作日内再次委派一名理事接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按 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由委派该理事单位的新任岗位人员自动填补缺额并担任相应的理事会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由陈平担任。设副理事长 1 名,由盛新华担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数三分之一以 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必要时可以以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 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含以网络、通讯形式)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以网络、通讯形式召开时,须收回三分之二 以上的表决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 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 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一)业务发展规划;(二)重大 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干部人事任免; (五)重大财务事项;(六)章程修改;......,须经全部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 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经湖州上电科电器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资格。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命。管理 层由院长、执行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制度;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与业务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 算及决算报告等; (四)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 〔2012〕302 号)的规定,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 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 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 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日常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从事教育培训、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获得的收入;(四)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五)捐赠; (六)利息;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 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 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 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 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用人和工作 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 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 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理事会会议或党组织 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 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 事项不一致的;16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 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自行决定 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吴兴区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上电科湖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06 月 0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