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775F/2023-2022087591 发文时间: 2023-04-10 09:32: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关于对管制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接收的案例

关于对管制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接收的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女,195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犯盗窃罪,2022年8月被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期限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公安监护助矫正,所所联动共监管

2022年8月,吴兴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吴兴区人民法院派送的关于判处朱某管制的相关材料。作为《社区矫正法》以来接收的第一位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此十分重视。从判决情况看,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盗窃行为多达十余次,且均在F街道附近。而相关材料中只有“朱某户籍地为吴兴区D镇”这一项个人信息,无联系方式,无居住地址,无其他联系人信息。由于朱某的情况比较特殊,结合朱某的活动范围和户籍地信息,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指派F司法所和D司法所同时对朱某做入矫前调查,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朱某的实际情况后,再决定具体委派司法所管辖。

F司法所和D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联系公安、村(居)委会协助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朱某原系绍兴上虞人,后嫁到现户籍所在地,户口随迁过来,育有一子,二十多年前与前夫离婚后,随其子搬迁至湖州市区,但户籍地未进行变更,户籍地已无房产和亲属。朱某早年因患精神疾病,曾多次在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未见好转。朱某儿子居住在F街道某小区,但朱某不与同住。据其儿子反映,朱某习惯性在外流浪,自己也无法联系到朱某,因此拒绝在朱某社区矫正期间担任朱某的监护人。多次拨打其儿子提供的联系方式,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最后在F派出所的帮助下找到朱某本人,确认了朱某确无固定居所,以流浪、捡垃圾为生,日常游荡在各个街道。从朱某的态度看,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知不够,对社区矫正的意义理解也不够到位。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的情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开展关于接收管制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的研讨会,并邀请D司法所所长、F司法所所长及F派出所民警参加。D司法所所长认为虽然朱某户籍地是在D镇,但是其并不在D镇居住和生活,且没有监护人,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F司法所所长则认为朱某在F街道没有固定居所,行踪不定且没有联系方式,其儿子不愿配合担任监护人,也不适宜在F司法所社区矫正。由于存在争议,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建议由朱某户籍所在地的D司法所作为执行地司法所接收朱某进行社区矫正,同时F司法所协助D司法所对朱某进行监督管理,鉴于朱某居无定所,没有联系方式的现实问题,建议由F派出所的民警担任监护人:一是由于朱某盗窃案大多发生在F街道,是由F派出所具体处理此案,相对而言对朱某的情况比较熟悉了解;二是由民警担任监护人,借助公安的手段对朱某的监督管理有一定的帮助,对朱某有一定的震慑力和约束力。经过研讨,F派出所办案民警同意担任监护人参与朱某的社区矫正工作,D司法所所长、F司法所所长一致同意此方案。

二、入矫宣告明身份,认罪服法表态度

F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到D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D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朱某报到登记工作,完成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录入。由D司法所所长、F派出所民警、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

D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入矫宣告,邀请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参加。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某宣读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书,明确其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强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F派出所民警告诫朱某要通过正规手段谋生,不可再进行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工作者也表示会帮她联系其子女,帮助修复家庭关系,让其有所依、有所养。最后,朱在宣告仪式上表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服法,对矫正小组的帮助表示感谢,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相关活动,并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确认签字。

三、个案矫正谋发展,矫正小组共相助

朱某本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由于与子女家庭关系破裂,在此之前以捡垃圾维持基本生活。基于以上情况,矫正小组成员经过研判分析,认为朱某的犯罪原因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还是因为子女不供养,导致朱某铤而走险去盗窃。如果不能修复朱某的家庭关系,在其矫正期间或解矫之后,为了生存再犯罪的可能性很大,违背了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帮助回归社会的目的。因此在朱某的矫正方案中,对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行严格管理,除规定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外,还要求其每周到F派出所或者D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报到期间,监护人民警或司法所工作人员须与朱某进行交流谈话,了解其最近动向;矫正小组每月开展走访一次,了解其生活情况。另外,矫正小组成员计划多方协作,F派出所协助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犯罪倾向及时制止;D司法所帮助申请补助津贴,改善朱某生活条件;社工牵头与朱某的子女交谈,了解他们关系不和的原因,对症下药,逐步缓和朱某与其子女的关系。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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