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K14997775F/2025-00206 | 发文时间: | 2025-03-11 12:5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23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2023年10月26日社区矫正对象沈某到吴兴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吴兴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其缓刑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重新犯罪风险因素的深入发掘与分析
沈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迅速响应,依法为其组建了专业的矫正小组,并全面实施了入矫教育及个别心理辅导。为了全方位掌握沈某的家庭背景与社会环境,司法所工作人员携手治保主任及网格员,对沈某的家庭及居住地进行了详尽的入户探访,细致调查了其家庭状况、社交圈子以及面临的种种困难。
通过谈话及走访,工作人员了解到以下情况:
经过深入的交谈与走访,获得了以下关键信息:沈某现年58岁,处于离异状态,因年龄偏大及身体疾病导致言语不清,难以与人顺畅沟通,目前仅靠不定期的临时工作维持生计。其父母均已迈入耄耋之年,务农为生,健康状况欠佳,需频繁就医,医疗费用开支庞大。沈某的儿子年满30岁,却罹患自闭症,无法外出,终日沉迷于电脑游戏。更为棘手的是,由于其强烈的抵触情绪,无法完成医疗鉴定,致使沈某家庭无法获得“低保户”资格,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
沈某家庭经济拮据,唯一的经济来源便是沈某那不稳定且微薄的临时收入。居住环境简陋,生活设施匮乏。同时,家庭缺乏社会支持,与外界交往稀少,信息获取及资源利用的渠道极为有限。
综合沈某的家庭状况及犯罪动机,不难发现,经济重压是其走上盗窃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鉴于沈某的家庭困境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善,其再犯罪的风险依然高企。
二、精准矫正策略的规划与风险化解行动
(一)紧急帮扶与长期关怀
在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后,司法所迅速启动了一系列帮扶措施,以缓解沈某的燃眉之急:
1.临时救助:积极联系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为沈某争取到了临时性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通讯费用减免:经过与移动公司的积极协调,成功为沈某减免了矫正期间8个月的手机费用,进一步减轻其经济负担。
3.低保户申请:针对沈某家庭的经济困难,详细咨询了镇民政所的相关救助政策,并按照程序为沈某申请了低保户资格,为其家庭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援助。
4.节日慰问:在2023年春节前夕,司法所所长带领工作人员亲赴沈某住所,为其送去了区司法局准备的食用油、大米等慰问品,并传达了司法局的深切关怀与鼓励。
(二)就业帮扶与稳定安置
为进一步解决沈某的就业难题,司法所采取了以下针对性措施:
1.零工安排:与村委治保主任进行了深入沟通,得知新村正在建设中,便安排沈某前往新村工地从事零工工作。虽然收入不稳定,但为沈某一家提供了暂时的生活支撑。
2.初次安置尝试:为寻求更稳定的就业机会,司法所联系了当地的安置帮教基地企业,并组织企业办公室主任、矫正小组及沈某本人的面谈。由于沈某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且身体状况不佳,未能通过该企业的岗位评估。
3.总结反思与调整:在初次安置失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刻反思工作中的不足,意识到在岗位匹配上未能充分考虑沈某的实际情况。于是及时调整策略,联系了一家专注于当地绿化的公司,并再次组织了多方会谈。
4.成功安置此次会谈围绕稳定、简单的工作要求,与合作单位进行了深入商讨。经过综合评估,合作单位为沈某提供了一份普工岗位,主要负责拔草和种花工作。沈某对此表示满意,并成功胜任了该岗位。至今,沈某仍在该单位稳定工作,矫正期结束后也继续留任。
通过上述综合措施的实施,司法所不仅有效解决了沈某及其家庭的当务之急,还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就业保障,助力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帮扶的效果评估与经验总结
通过对安置帮教基地人事的回访以及对沈某的走访,可以得出以下总结:
沈某对司法所提供的帮助和安置帮教基地给予的工作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目前他能够胜任该工作,得到的薪酬可以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安置企业的人事对沈某的工作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沈某在岗位上表现良好,积极向上,能够很好地完成交办的工作。这表明沈某已经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2024年6月,沈某顺利解矫。沈某在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再次违法犯罪,这标志着其成功完成了社区矫正的全过程,重新回归社会。
沈某的矫正效果显著,通过安置帮教机构的帮助和司法所的监管,他成功实现了从犯罪者到守法公民的转变。沈某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和对岗位的满意度,以及他对司法所和安置帮教基地的感激之情,都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性和人文关怀。
未来,司法所将继续加强对沈某的跟踪和帮扶,确保其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同时,也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为更多类似沈某的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沈某的案例再次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在促进犯罪人员再社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提供合适的岗位、合理的薪酬以及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社区矫正可以帮助犯罪人员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