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K14997820G/2020-2019101271 | 发文时间: | 2020-12-29 11:33: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为规范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与市住建局征收办充分对接,在认真借鉴和学习吸收《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实施范围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该条例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8年4月2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等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11号》。办法规定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第一款规定外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由吴兴区人民政府作出,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区管委会负责。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11号》出台后,由于我区处于中心城区,且中心城区五个街道和道场、环渚和八里店八个乡镇街道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故我区一直未成立区一级的征收机构,也未制定区级的征收文件和操作办法,其他各乡镇还是按照传统的收购模式进行补偿。目前,市人民政府已对《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市、区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道场、环渚、八里店和湖东部分区域及其他乡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我区下达征收决定。由于征收程序十分严格,操作规范要求严谨。因此,制定我区的《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征收范围、区域和机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除湖州南太湖新区范围外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湖州南太湖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有关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承担。
2.规范征收程序和行为。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区域和情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范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合理制定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4.明确各部门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告知按合同法规定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租赁关系。被征收人、承租人应该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予以协助。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户籍、纳税、工商登记等信息。
公安、教育、公用事业等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等事宜。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也可以在安置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也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5.明确法律责任。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6.附则。建议《吴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无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何斌 联系电话:0572-2551825
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