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0916937298/2023-00218 | 发文时间: | 2023-10-23 15:1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市监发〔2023〕27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尊敬的周宾宇、崔亮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管理力度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领受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确定由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管科具体承办。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槟榔及其制品不作为食品监管。鉴于槟榔及槟榔制品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卫健委明确,咀嚼槟榔与口腔癌、食管癌等疾病密切相关,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无“食用槟榔”。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已明确要求“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已不再对槟榔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二、扎实开展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槟榔行业经营秩序,确保槟榔及其制品销售有效监管,我局迅速行动,以校园周边、便利店、商场超市等为重点场所,利用线上平台检索功能,结合线下实地摸排,共出动执法人员369人次,检查槟榔及槟榔制品经营者172家次,发布槟榔及其制品消费提示,发放《关于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的告知书》172份。此次专项行动始终贯彻一个“严”字,全面清理整顿“槟榔”市场。一是严查标准。经营者不能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对未达标准的产品一律下架。二是严查标识。槟榔及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对未标注“长期过量咀嚼槟榔,有害口腔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的产品一律下架。三是严查进货。对进货渠道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一律下架。四是严查销售。对线上第三方网络经营平台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发现误导消费者、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五是严查源头。我局对口味王、宾之郎、张兴发、湘潭铺子等品牌代理经销商开展集中约谈,明确槟榔不再按食品进行监管,不得将槟榔作为食品销售,标识非食品。不得与食品混放,标签标识上不得有或者暗含可食用字样,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
三是强化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加强宣传引导、开展专项行动、抓好源头管理、建立专项课题的建议措施,我局将联合教育系统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在学校每学期开展槟榔相关教育宣传,呼吁学生要远离槟榔制品,关爱健康。引导槟榔经营者禁止校园周边200米内销售槟榔。同时引导槟榔相关产业健康规范发展,依职责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要求批发经营者开展自查,落实最新政策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通过经营单位自查和监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吴兴区槟榔及槟榔制品市场交易秩序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