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省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落实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参与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拟订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区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全区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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