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各界对红十字工作的监督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会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所属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外,应予以公开。
(二)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事实。
(三)及时。公开要注意时效性,要做到适时公开、及时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
(四)有效。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获取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组织简介;
(二)主要职责;
(三)组织构架;
(四)部门预、决算;
(五)审计报告;
(六)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募集资金,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招投标项目;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向社会公开主要采取的形式
1.在政府网站公开
2.编印、发放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
3.通过上级单位向社会公开;
4.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5.通过宣传栏公开;
6.其他形式。
(二)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1.政务公开栏;
2.干部职工会议;
3.文件;
4.谈话。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及材料,由专人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所属工作人员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由会领导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后由办公室汇总后公开。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室做出解释或解答,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负 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