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4-1010303831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湖吴政复〔2024〕377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告知书
湖吴政复〔2024〕377号
聂某: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回复。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由其本人购买浙江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榴莲忘返蛋糕杯”的事实,且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补正通知书中已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对申请人予以指导和释明,但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手机支付页面截图”、“微信身份信息页面截图”均未能体现支付人为其本人的相关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综上,经补正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湖州市吴兴区行政复议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