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4-1010303834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湖吴政复﹝2024﹞401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告知书
湖吴政复﹝2024﹞401号
姚某某: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列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为被申请人,事由为不服其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中,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属于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内设机构,如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依法被授权的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且应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湖州市吴兴区行政复议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