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002565363B/2023-00140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规划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财税[2019]53号 浙政办发[2021]37号 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价费〔2014〕22号 浙财综〔2012〕4号 浙价费〔2012〕364号 浙价费〔2008〕159号 浙价费〔2008〕295号 财综函〔2002〕3号 计价格〔2001〕585号 浙财综〔2000〕31号 国发〔1998〕34号 财综〔1997〕66号 浙价房〔1997〕209号 | 1.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3.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
2 | 税务 | 教育费附加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令第60号 财税〔2019〕46号 浙财税政〔2019〕4号 财税〔2016〕12号 国发〔2010〕35号 财税〔2010〕103号 浙政发〔2006〕31号 国发明电〔1994〕2号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发〔1986〕50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3.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扣当年应缴额。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减税 |
3 | 税务 | 地方教育附加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税〔2019〕46号 浙财税政〔2019〕4号 财税〔2016〕12号 财税〔2014〕122号 财综〔2010〕98号 浙政发〔2006〕31号 财综函〔2006〕9号 | 同上 |
4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9〕20号 财税〔2019〕46号 财税〔2016〕25号 财综〔2013〕88号 财综〔2012〕96号 国办发〔2006〕43号 浙政发〔2001〕19号 财税字〔1997〕95号 国发〔1996〕37号 |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减征 |
5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财税(2018)39号 财税〔2017〕18号 浙财社〔2017〕26号 财税〔2015〕72号 浙财社字〔2006〕19号 浙财社字〔2005〕19号 浙财社字〔2003〕134号 财综〔2001〕16号 财综字〔1995〕5号 |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2.自2018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
6 | 税务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财综〔2016〕16号 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 浙财综字(2001)60号 | |
1、本表所列目录,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项目。 | |||||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 |||||
3、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