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MB15359635/2023-2022086900 成文日期: 2023-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经信局
吴兴区发改经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13 16:22:01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吴兴区发改经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吴兴区发改经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区发改经信局领导及工作分工;区发改经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区发改经信局重要活动及会议;区发改经信局依法需公开的文件、重要政策解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吴兴区发改经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爱上吴兴”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1.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uxing.gov.cn)开设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规定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直接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2289236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发改经信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区发改经信局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区发改经信局办公室(吴兴区吴兴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五楼10503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2:00;14:00-17:30冬令时: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289236;

邮政编码:313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发改经信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吴兴区八里店镇吴兴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五楼10503室;

联系电话:0572-2289236;

传真号码:0572-2289235;

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吴兴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