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330524MB0M44337R/2023-00026 成文日期: 2023-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供联〔2023〕18号 发布机构: 区供销社
湖州市吴兴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吴兴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4 09:51:17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湖东街道: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力和实力,加快推进区级示范性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发展和示范带动,根据《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7号)、《市农业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湖农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对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修改,现将新制定的《吴兴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吴兴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0月23日





吴兴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树立典型,发挥区级示范性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吴兴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具体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的条件

凡申报推荐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运行正常,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年度备案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出资入社社员在10人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联合社社员在3人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出资结构合理,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3.规章制度健全。有规范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社员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4.社员管理规范。每个成员均设立成员账户,记载内容完整规范,具体应包括成员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额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方面内容,盈余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5.内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

6.服务带动力强。能有效地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般应做到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经营品牌、统一产品销售。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每年培训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5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50%以上,生产记录台账完整。

二、申报推荐认定程序

1.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要求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应根据有关要求填报《申报表》、总结和相关支撑资料,经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区供销社审核。

2.部门审核认定。区供销社根据高新区、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复审并认定。

三、申报材料

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表;

2.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记录等;

5.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6.成员名册及出资表、成员账户、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产品或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9.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推荐数量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根据年初考核目标,切实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1-2家。

五、评定与监测要求

1.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评定和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2. 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区供销联社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3.已公布的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联合社),继续使用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

4.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合作社(联合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