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3-1010303546 成文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7-30 09:27:4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机构

2.5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 级)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动物疫情(IV 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级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业农村办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邮政管理局等。

2.1.2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2)区发改经信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

(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4)区交通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6)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市场监测和市场储备猪肉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给。

(7)区卫健局: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以外无证经营畜禽及其产品。

(10)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将疫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

(13)区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等有关专家组成。

2.4 应急处置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交通、消防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行动。

2.5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④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或者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④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Ⅲ级较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②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④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IV级一般动物疫情

①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发生疫情。

②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③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高新区、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健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预警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

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

告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属人畜共患病的,同时告知同级卫健部门。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4.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街道)农业农村办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重大动物疫情(Ⅱ)

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 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由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较大动物疫情(Ⅲ)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启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5.2.3一般动物疫情(IV)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

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

区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

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举行一次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2-3年组织一次训练。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裂谷热病毒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

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