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0916937298/2025-00044 成文日期: 2025-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第22期
发布日期:2025-06-09 15:46:46

DBJ25330500314330392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利岚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3月19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橙子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0407日,执法人员将橙子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橙子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