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196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食品安全协调科 |
第DBJ25330500314330771、DBJ25330500314330782、DBJ25330500314330773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沈鲜生食品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5月02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无核蜜枣、辣椒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无核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04月02日,执法人员将无核蜜枣、辣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无核蜜枣、辣椒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无核蜜枣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辣椒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湖州汇海一洲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广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4月02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04月22日,执法人员将泥鳅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