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775F/2023-2022087651 成文日期: 2023-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湖州市关于加强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外出信息化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2 16:20:25




关于加强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外出信息化

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外出信息化监督管理,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湖州市司法局、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州市公安局会商研究,制订如下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信息化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原则规定居住在湖州市、县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县。

第二条【外出事由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指重要涉企诉讼活动、各类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业务培训、本人投资入股外地企业经营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人员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二)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申请时间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特殊原因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浙里矫APP等方式提出申请,由司法所记录、截图在案。

第五条申请材料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文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劳动就业合同、聘书、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单、薪酬发放凭证、邀请函、公司证明等;

证明材料应由相应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有必要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可以由执行地司法所批准,并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审批程序执行地司法所、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理由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签署审批意见,出具《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书面告知准予外出的时限、目的地以及需要遵守的规定,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经审批不同意的,出具《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

特殊原因的,司法所可以先批准,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待特殊原因消失后,应在返回后三日内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从严审批情形有以下情形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应当从严审批:

(一)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

(二)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的;

(四)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认定为涉恶势力性质犯罪的;

(五)处于严格管理期的;

(六)被判处禁止令的内容与外出活动相关联的;

(七)受到警告后三个月以内的;

(八)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未被收监执行,治安处罚执行完毕后三个月以内的;

(九)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敏感时期或者前往重点地区的

(十)其他应当从严审批情形的。

第十条【续假程序】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回本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续假确有不便的,经执行地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外出日常管理】执行地司法所、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位、信息化核查、电话、实时视频等方式对请假外出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日常活动情况。司法所、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在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中划定准假外出区域,并逐级进行审核审批。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销假管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办理销假手续。返回当日无法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对返回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进行截图留存。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特殊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及时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销假证明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销假时,应当如实提供其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执行地司法所应当审核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外出时间、地点、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形成外出期间表现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销假时未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执行地司法所应当核查相关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矫正要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请假外出未能完成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内容的,执行地司法所在其返回后应当及时安排其完成。

第十六条【通报制度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批准一次有效期为六个月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县级公安机关,对该对象外出期间发生脱管漏管情况的,县级公安机关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该对象外出期间的轨迹、违法犯罪情况等信息进行研判,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检察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当或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