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775F/2024-2022082646 成文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吴检发〔2021〕29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禁止令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7-26 09:59:23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禁止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禁止令的规定,完善对被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及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州市吴兴区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分别由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被判决的禁止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各司法所根据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执行、监管禁止令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监管禁止令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入矫宣告时应包括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决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捺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了禁止令相关事项。

第五条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情况通报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个人,同时抄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每月向司法所报告遵守禁止令情况。各司法所每月对其开展个别教育谈话,了解情况并在每月月度考核中记录禁止令执行情况。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令的情况每月通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湖州市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执行禁止令的需要,可以协调公安机关有关的部门、单位、场所、个人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开展联合检查

对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对象确需进入的,应当经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各司法所每月对被判决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走访范围包括该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村(居)、原犯罪相关地点等,对其家属、同、好友、邻居等进行谈话,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行为表现、经济来源和工作、学习、生活、有无违反禁止令等情况。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个案矫正责任人、矫正小组成员等应当对其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罪行、生活实际和日常表现、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考核奖惩和司法奖惩、心理评估和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等开展。

第十条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各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技术手段、措施和方法,对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使用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位置、行动轨迹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日巡查被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定期持《被判决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轨迹查询函》对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该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出入的具体场所并反馈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经司法所合议,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使用电子腕带等定位装置,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同时对该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抄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报请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所合议后报请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由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评议审核决定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受到两次警告处罚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报请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由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评议审核决定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受到两次警告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仍不改正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报请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由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评议审核决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应将相关材料在3日内抄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湖州市吴兴区社区矫正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湖州市司法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共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判决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轨迹查询函


     被判决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轨迹查询函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户籍地


居住地


罪名


原判刑期


执行地


禁止令

内容


禁止令起止日期


查询

时间段

 

 

 

 

查询单位盖章

     

行动

轨迹

 

 

 

 

 

 

 

 

 

 

 

 

 

 

 

公安机关盖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查询单位留存,一份交公安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