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672591659T/2023-00034 成文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文件解读:《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3-09-22 09:07:40

一、解读背景

《浙江省审计条例》于今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2021年国家审计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首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二、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新修改审计法的规定,总结提炼我省审计工作创新经验成果,将为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具体解读

(一)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是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今年5月23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还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总书记的指示批示精神,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2.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根据新修改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同级决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事项。同时,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资金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针对当前在工程结算审核的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的情况,增加规定,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优化审计监督程序。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依程序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二是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三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对分阶段审计和全过程审计、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作了完善。

4.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为提升审计“经济体检”“治已病、防未病”成效,结合我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践经验,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二是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行政决策、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5.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为夯实浙江审计科技强审工作基础,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机制,推动构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智能应用的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推进审计监督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二是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三是强化审计数据安全,规定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审计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6.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对“内部审计”作了专章规定: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二是规定,省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明确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四是规定,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二)审计监督体系的具体构建

一是聚焦集中统一,始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把“听党指挥”摆在首位,做到如臂使指。近年来,我们持续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省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督察督办等机制,创新完善审计事项快报单报机制,推动“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纳入省委对设区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审计监督严肃性、权威性大大增强。

二是聚焦全面覆盖,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如影随形”地对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无一遗漏、无一例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三是聚焦权威高效,始终坚持提升审计监督效能,起到如雷贯耳的效果。一方面加强自身努力,坚持“审计质量为要”,做深研究型审计。另一方面加强监督协同,加强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出台了相应的制度。

(三)主要特点

一是落实新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条例》修订把牢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最新的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更好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

二是贯彻新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条例》修订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同时对上位法未规定、未明确、未具化的事项,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投资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业务质量全流程控制等,作出补充细化,推动我省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固化新经验。近年来,我省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审计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审计质量和成效不断提升,在实践过程中也积累了一批符合审计新定位、实践证明有效、可以推广运用的“浙江经验”。《条例》修订注重提高浙江辨识度,认真总结我省在推进审计数字化改革、内部审计、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创新经验做法, 将其在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实现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

四是解决新问题。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赋予了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任务,对照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浙江篇章的新要求,我省审计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如各类监督协同配合不够有效、电子数据审计证据不够规范、内部审计及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还未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为了补足补齐这些问题和短板,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四)针对加大审计监督和整改力度的修改

一是整改责任更加清晰。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压实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承担起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指导督促责任。为了更好督促各方责任的落实,我们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同步纳入全省综合考核、法治浙江考核;法治浙江考评将“审计监督”纳入“监督整改”考核事项,对虚假整改、逾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作为扣分事项。

二是整改格局更加健全。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全面整改方面,运用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平台归集全省审计机关审计发现的问题总量,一对一全程跟踪问题,设置整改牵头单位、整改协同单位共同推进问题整改落实。专项整改方面,截至2023年8月底,全省重大审计问题清单入库问题已超过3000个,推动诸如重大水利项目推进缓慢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落实,以重点问题的深入整改引领全面整改推进。

三是成果运用更加有力。《条例》对整改不到位的问责情形、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的运用情形均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对审计整改不力行为进行警示、约谈、问责,将《条例》内容予以落地落实。

(五)《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与《浙江省审计条例》共同发挥合力

一是内部审计是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对单位内部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的活动,是对单位内部的“经济体检”。通过揭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整改,服务所在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内审项目6万多个、发现问题14万多个,通过内部审计推动建章立制1万多项,优化业务流程近2万项,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了内部审计力量。

二是《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省政府第390号令形式发布,属于政府规章,是我省各地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是我省规范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全省审计工作作出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内部审计作为专设的第六章,是全国率先单设内部审计章节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内部审计机构近5000家,内部审计人员近3万人,由于内部审计熟悉本单位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本单位高质量发展的风险隐患,具有开展常态化“经济体检”的优势,是经济监督“特种部队”的重要力量之一。

三是两者一脉相承,《审计条例》修订吸纳了《内审规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比如,《审计条例》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建立实施总审计师制度,完善与内部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审计监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在此之前《内审规定》明确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我省先行先试,目前全省已有60家国有企业配备了总审计师,某区3家国有企业设立总审计师后,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平均核减率由8.7%提升至13.4%,提高了4.7个百分点。《审计条例》通过吸纳《内审规定》的成熟经验,实现了将政府规章条款上升为综合性地方法规的重大创新,因此,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实现全覆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

    

    原文附件:公告4号(浙江省审计条例)


解读单位:吴兴区审计局

解读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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