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5-1010304583 成文日期: 2025-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吴兴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湖州市吴兴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1 10:52:14

湖州市吴兴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吴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吴兴区防灾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928

 

 

 

 

 

吴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吴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防减救灾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快速联动处置;审定和下达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评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防减救灾委由吴兴国控集团、吴兴国投集团、吴兴文旅集团、吴兴安居集团、吴兴东城集团、吴兴经开投集团、区委办、区府办(区外办、区数据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社工部、区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域合作办、国动办、人防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供销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供电公司、区新闻传媒分中心、区邮政管理局、移动吴兴分公司、电信吴兴分公司、联通吴兴分公司、铁塔吴兴办事处、湖州公安织里分局、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织里大队等单位组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人武部副部长、区府办主任、副主任以及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区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防减救灾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防减救灾办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

区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区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乡镇街道补充到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前置区级救灾物资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干旱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教育、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通信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

4.1.1 灾害发生后,应消站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应消站应当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口头汇报、1小时书面首报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口头汇报、1 小时书面首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4.1.2 在灾情稳定前,应消站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应消站每天7时之前将近24小时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应消站应当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应消站报告后,应在1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应消站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应消站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前述规定及时核报。

4.1.4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成住房倒塌损坏的,应当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因

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在核报阶段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并整理倒塌损坏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对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建立直接经济损失台账。每年9月,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5 区防减救灾办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对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的作用,实行分级包保、一户一策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区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  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区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区防减救委员会成员单位副局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辖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省级、市级支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区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卫生健康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预案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1人以上、2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区防减救灾办常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辖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省级、市级支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区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局会同消防救援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根据上级指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卫生健康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2人以上、3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4000间或1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派出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辖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省级、市级支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区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局会同消防救援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根据上级指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卫生健康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国资办督促区国控集团、区文旅集团等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委宣传部(委网信办)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文广旅体局、区新闻传媒分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400户或4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区农业人口25%以上或3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形势。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组派工作组。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辖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级有关部门名义向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省级市级支持。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国资办督促区国控集团、区文旅集团、区东城集团等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工部、团区委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会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上级指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受灾地区按需做好保障,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社工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电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地区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转移群众。区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管理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9)提供技术支撑。区数据局和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吴兴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区科技局、区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文广旅体局、区新闻传媒分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13)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受灾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消站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消站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消站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应消站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并整理倒塌损坏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

6.2.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3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5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消站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6 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消站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消站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8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 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加强统筹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应消站、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受灾地区应消站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3.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央、省级、市级冬春救助资金总量和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地区应消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 区、乡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区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增强应急调运水平。

7.2.4 执行国家、省市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建立完善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强化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乡级党委和政府应配置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村(社区)灾害信息员 AB 岗制,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鼓励、引导保险行业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信息报告工作。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常态化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区防减救灾办同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动态完善预案。

8.3.4 区防减救灾办协调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