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786406634B/2023-00059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执法局 |
根据吴兴区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拟对织里镇、八里店镇、道场乡、妙西镇、埭溪镇、东林镇、环渚街道、湖东街道、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我局起草了《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织里镇等13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4日前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张骁,电话:0572-2556279。
附件:1.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织里镇等13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织里镇等13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1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织里镇等13个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对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织里镇(已划归吴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的区域除外)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5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国有档案的行政处罚”等1302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2.八里店镇(已划归吴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的区域除外)、道场乡、妙西镇、东林镇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5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80项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3.埭溪镇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78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76项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第三批)》(吴政通〔2022〕8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4.环渚街道(已划归南太湖新区托管管理的5个村除外)、湖东街道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2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14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5.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新增实施建设、消防救援领域共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54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18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收回“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等20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6.各乡镇(街道)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
7.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1.织里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2.八里店镇、道场乡、妙西镇、东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3.埭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4.环渚街道、湖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5.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朝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附件2:八里店镇、道场乡、妙西镇、东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附件5: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目录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 日
附件2、
关于《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织里镇等13个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结合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拟对织里镇、八里店镇、道场乡、妙西镇、埭溪镇、东林镇、环渚街道、湖东街道、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
二、具体事项
1.织里镇(已划归吴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的区域除外)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5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国有档案的行政处罚”等1302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2.八里店镇(已划归吴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的区域除外)、道场乡、妙西镇、东林镇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5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80项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3.埭溪镇新增实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共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78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76项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4.环渚街道(已划归南太湖新区托管管理的5个村除外)、湖东街道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62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等914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
5.月河街道、朝阳街道、爱山街道、飞英街道、龙泉街道新增实施建设、消防救援领域共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保留“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等54项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18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20〕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吴政通〔2022〕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第二批)》(吴政通〔2022〕5号)文件要求,由行使部门实施;收回“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等20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三、其他事项
1.各乡镇(街道)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
2.通告将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公布施行时间。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