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4/2023-00086 成文日期: 2023-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道政〔2022〕35号 发布机构: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道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场乡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复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6 16:54:13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道场乡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复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复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道场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质量控制,根据《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吴兴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操作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场乡政府投资竣工结算审计项目中送审金额在1500万(含)以上结算审计项目及上级交办的其他结算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对原协审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的复查或抽样检查,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与真实的行为。复核原则上采取组织协审单位复核的方式。

第四条  复核的内容和重点

(一)复核计价是否准确。包括是否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审计(包括合同范围内的计价、设计变更和联系单增加或减少的计价、暂定价计价等);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情况是否已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纠正;补充协议、联系单、材料价格签证等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对不符合的情况是否已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纠正;是否按纠正的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以上情况未纠正的是否已经向财政所书面报告。

(二)复核工程数量是否准确。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复核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分部分项工程金额占比较大或金额相对较大的,复核人员认为重要的或容易产生争议的,应进行重点复核,重新计算工程量的准确性。

(三)复核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复核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竣工图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的是否已由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复核竣工图与现场是否一致,现场数量增加(或减少)及材料变更等有无书面变更资料,是否存在在无书面变更资料的情况下直接按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计量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条  复核程序

(一)确定复核单位。由乡财政所根据《道场乡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办法(试行)》规定安排协审单位进行复核。与原审核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确定为复核单位或复核人员。对于特殊审计项目,确需指定复核单位的,由乡财政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交接资料。原审核单位与复核单位交接与复核工程相关的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出具复核结论。

1.复核单位对原审核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后,未发现差错(差异)的,复核单位应出具复核报告,并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签字盖章。

2.复核单位对原审核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结算终审稿进行复核后,发现存在差错或差异的,应出具审计复核稿交乡财政所,由乡财政所及时组织复核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差异事项进行对账,经对账达成一致意见后,复核单位出具复核报告,并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签字盖章。

3.负责该单项工程结算审核的原审核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复核工作。复核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无法解决时,通过集体商讨会审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4.复核单位和复核人员应当对复核结果负责。

5.复核工作一般要求在复核单位和复核人员接收相关资料起2周内完成,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复核报酬

复核报酬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送审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复核项目基本费为1200元,送审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复核项目基本费为2000元,由建设单位支付;追加费按复核净核减额的10%计取,从原审核单位审计成本中扣除支付;以上报酬均含税。

第七条  复核结果运用

审计复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审计协审单位审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差错率=复核的再核减额/最终确认的总核减额*100%)达到10%(含)-20%(含),或差错额(复核差错的绝对值)在30万元(含)-50(含)万元的,建设单位将扣除协审单位审计费(基本费和追加费)的20%。

(二)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20%-30%(含)的,或差错额在50万元-70万元(含)的,扣审计费的30%。

(三)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30%-50%(含)的,或差错额在70万元-100万元(含)的,扣审计费的40%。

(四)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50%以上的,或差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审计费的60%。

第八条  审计复核结论、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复核终审稿等相关资料,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九条  复核单位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应当遵循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四严禁”工作要求及省市有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参加复核的协审单位在复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财政所将取消其协审资格,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

(二)复核中发现原审核结果存在重大错误但故意隐瞒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参加复核的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道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