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7/2023-2022090502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东政发〔2023〕27号 | 发布机构: | 东林镇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东政发〔2023〕27号
东林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东林镇
生育救助金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实行优生优育,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通知:
一、享受对象
本措施享受对象为“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生育政策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东林镇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且所生子女在东林镇落户”或“新居民在本镇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优化生育政策规定,并在居住期间发生情况的家庭”。
二、主要内容
(一)户籍人口
1、对全镇符合优化生育家庭的子女,考上重点大学(一本),凭录取通知书、户口本、成绩单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元。
2、对于低保户及残疾户(三级以上)家庭的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考取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
3、对18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发生重大意外伤残或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重大疾病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区公益金救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4、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待女方年满49周岁,镇政府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5、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救助500元,由区、镇财政各支付50%。
(二)新居民
1、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2、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流入本镇行政区域的优化生育困难家庭,列入优化生育帮扶对象,并给予每户一次性救助金500元。
三、资金来源
生育救助金由镇财政统一列支。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首先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填写《东林镇生育救助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社会事务办核准,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三)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东林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开,若发现资料造假,必将严肃处理。
(四)发放:经批准确定予以救助的对象,由各行政村告知,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发放。
本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和人口形势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通知自2023年8月3日起生效,原东政发〔2013〕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东林镇计划生育救助金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东林镇生育救助金申请表
东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东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印发
附件1
东林镇生育救助金申请表
父亲姓名 | 出生年月 | 户口类型 (两选一)
| 户籍 人口 | |||
母亲姓名 | 出生年月 | 新居民 | ||||
子女姓名 | 出生年月 | |||||
家庭地址 | ||||||
申请项目 (从文件中摘取) | ||||||
村(居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社会事务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