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1%确定,从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105元。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