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8/2023-00081 成文日期: 2023-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环渚街道
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2023-09-25 14:05:2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

  湖吴环不罚决字〔2023〕第000214号 

当事人:张得鹏,性别:男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黄寺岗镇经查明,当事人张得鹏从2023年8月17日9时55分起占用湖州市吴兴区高富路850号东侧消防车通道停放一辆小型轿车, 至2023年8月17日10时0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当事人占用城市 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面积为9.56平方米(长5.11米,宽1.87米),系当 事人个人行为且系首次被本机关查处。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教 育并制发了湖吴环综执改字第00000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为。2023 年8月17日10时05分当事人当场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二: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 场照片及说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占用城 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事实的存在及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且系首次被本 机关查处;证据三:现场复查照片及说明、湖吴环综执改字第0000026号《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当场改正了违法行 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占用城 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行为。 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7日 2023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吴环不罚告字 〔2023〕第000214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陈述、申述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系个人第一次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占用面积 为9.56平方米,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一)》(浙消【2022】67号)序号1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 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 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或 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