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125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电子政务科 |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吴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8日
吴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吴兴”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吴兴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吴兴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湖州市吴兴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利用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按照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民兵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以企事业单位为补充、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应对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二、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水油气电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负责处置,发生地区政府协同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启动I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决定。
(1)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视情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上级政府。上级预案启动后,根据上级预案响应级别,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应急管理和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工作人员。
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当地人武部门;向区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
区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由发生地(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武警部队、民兵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1)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事故。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安全码”应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资源,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数字化应急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也可以同时拨打110、119、120、12345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发生地(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中毒)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对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以及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属于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的突发事件,区级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本区相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相关机构合法权益。
区级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发生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对于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需提升上级组织指挥的,区政府可报请上级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区现场指挥部,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级及以上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武警、消防、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设副指挥长若干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区分管领导任组长。
(3)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4)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5)上级领导及市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6)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分管区领导任指挥长,设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3)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措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对特定人员实行相应管控。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保护重要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对特定人员实行相应管控。
(8)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现场地理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能源、灾害救助、基本生活、治安维护、人员防护、新闻保障、政策法制、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公共设施、水文气象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衔接。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
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区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由区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由区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发生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由发生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通信、建设、水利、电力等有关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发生地政府提出请求,区级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区级有关部门要会同发生地政府,对一般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的决策、应急保障、预防预警、现场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报告。
区政府及上级政府要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级有关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区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力军。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军队、民兵力量、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乡镇(街道)级以上应急管理、新闻传媒、网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4)基层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街道)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访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进一步引导、协调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全方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场所、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长三角”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航空应急力量增援调度机制。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区级有关单位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区发改经信局、区文广旅体局等有关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区发改经信局、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会同发生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区公安分局、当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建立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调集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打造全国“数字应急”先行区的标准,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四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
区发改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吴兴供电分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气、水、油、电的供给。
围绕让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医治”的“五有”目标,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建立突发事件救助专项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慈善总会要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此外,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操作手册和现场工作方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单位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级有关单位制定,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各地制定,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各村(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制定,报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体育比赛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主管部门审定。
操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落实责任部门,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审核、衔接工作。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订,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央企、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编制预案操作手册,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对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等内容要进行动态更新,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修订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各级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绩效考核。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2.区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表
3.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5.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附件1
序号 | 分类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自然灾害事件 | 水旱台风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
2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3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
4 | 气象灾害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
5 | 雨雪冰冻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减灾委员会 | |
6 | 地质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 |
7 | 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 |
1 |
事故灾难事件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区发改经信局 |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 发事件 | 区发改经信局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 指挥部 |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区公安分局 | 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
7 |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 区交通局 | 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8 | 通信网络事故 | 区发改经信局 | 区通信保障事故应急指挥部 | |
9 | 城市燃气、供水事故 |
区住建局 | 区燃气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0 | 建设工程事故 | 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1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 |
12 | 农机事故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3 | 核与辐射事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4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区大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5 | 生态环境事件 |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序号 | 分类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公共卫生事 件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 |
1 |
社会安全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区公安分局 | 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3 | 群体性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宣传部、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 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 |
5 | 舆情突发事件 | 区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区金融办 |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7 |
市场价格异常突发事件 |
区发改经信局 | 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领导 小组 |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 | 区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
9 | 涉外事件 | 区外办 | 区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0 |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
区财政局 | 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
11 | 校园突发事件 | 区教育局 | 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附件2
应急保障职能 机构 | 物资能 源 | 技术保 障 | 治安维 护 | 基本生 活 | 资金保 障 | 公共设 施 | 交通运 输 | 医疗卫 生 | 政策法 制 | 人员防 护 | 新闻发 布 | 水文气 象 | 通信保 障 |
区发改经信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科技局 |
★ |
▲ |
▲ |
▲ | |||||||||
区公安分局 |
★ |
▲ |
▲ |
▲ |
▲ |
▲ | |||||||
区应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区财政局 |
▲ |
★ | |||||||||||
区综合执法局 |
▲ |
▲ |
▲ |
★ |
▲ |
▲ |
▲ | ||||||
区交通局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卫生健康局 |
▲ |
▲ |
▲ |
▲ |
★ |
▲ |
▲ | ||||||
区司法局 |
▲ |
▲ |
★ |
▲ | |||||||||
区人防办 |
▲ |
▲ |
▲ |
★ |
▲ |
▲ | |||||||
区委宣传部 |
★ | ||||||||||||
区台办 |
▲ |
▲ |
▲ | ||||||||||
区信访局 |
▲ |
▲ |
▲ |
▲ | |||||||||
湖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吴兴分中心 |
▲ |
▲ |
▲ |
▲ |
▲ |
▲ | |||||||
区教育局 |
▲ |
▲ |
▲ |
应急保障职能 机构 | 物资能 源 | 技术保 障 | 治安维 护 | 基本生 活 | 资金保 障 | 公共设 施 | 交通运 输 | 医疗卫 生 | 政策法 制 | 人员防 护 | 新闻发 布 | 水文气 象 | 通信保 障 |
区民政局 |
▲ |
▲ |
▲ |
▲ | |||||||||
区住建局 |
▲ |
▲ |
▲ |
▲ |
▲ |
▲ | |||||||
区人力社保局 |
▲ |
▲ |
▲ |
▲ |
▲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
▲ |
▲ |
▲ |
▲ | ||||||||
区水利局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 |
▲ |
▲ |
★ | ||||||||
区商务局 |
★ |
▲ |
▲ | ||||||||||
区文广旅体局 |
▲ | ▲ |
▲ |
▲ |
▲ | ||||||||
区审计局 |
▲ |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
▲ |
▲ | ||||||||||
区统计局 |
▲ |
▲ |
▲ | ||||||||||
区外办 |
▲ |
▲ |
▲ |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
▲ |
▲ |
▲ |
▲ |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 |
▲ |
▲ |
▲ |
▲ |
▲ | |||||||
区供销社 |
▲ |
▲ | |||||||||||
吴兴供电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应急保障职能 机构 | 物资能 源 | 技术保 障 | 治安维 护 | 基本生 活 | 资金保 障 | 公共设 施 | 交通运 输 | 医疗卫 生 | 政策法 制 | 人员防 护 | 新闻发 布 | 水文气 象 | 通信保 障 |
区邮政管理局 |
▲ |
▲ |
▲ |
▲ |
▲ | ||||||||
基础通信运营企业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湖州分公司等) |
▲ |
▲ |
▲ |
▲ | |||||||||
石化湖州分公司 |
▲ |
▲ | |||||||||||
石油湖州分公司 |
▲ |
▲ | |||||||||||
各保险机构 |
▲ | ||||||||||||
吴兴区红十字会 |
▲ |
▲ |
▲ |
▲ |
注:★为保障牵头部门,▲为保障协助部门
附件3
序号 | 分类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 |
自然灾害类 | 湖州市吴兴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3 | 湖州市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4 | 湖州市吴兴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5 | 湖州市吴兴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6 | 湖州市吴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7 | 湖州市吴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8 | 湖州市吴兴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9 |
事故灾难类 | 湖州市吴兴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0 | 湖州市吴兴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11 | 湖州市吴兴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12 | 湖州市吴兴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3 | 湖州市吴兴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经信局 | |
14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5 | 湖州市吴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
16 | 湖州市吴兴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7 | 湖州市吴兴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局 |
序号 | 分类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18 |
事故灾难类 | 湖州市吴兴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交通局 |
19 |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
20 | 湖州市吴兴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
21 | 湖州市吴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22 | 湖州市吴兴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经信局 | |
23 | 湖州市吴兴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24 | 湖州市吴兴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25 | 湖州市吴兴区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 区水利局 | |
26 | 公 共 卫 生 类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27 | 湖州市吴兴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28 | 湖州市吴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
29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
30 | 湖州市吴兴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
31 |
社 会 安 全 类 | 湖州市吴兴区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32 | 湖州市吴兴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金融办 | |
33 | 湖州市吴兴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区财政局 | |
34 | 湖州市吴兴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
35 | 湖州市吴兴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外办 | |
36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经信局 |
序号 | 分类 | 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37 |
社会安全类 | 湖州市吴兴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38 |
湖州市吴兴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网信办) | |
39 | 湖州市吴兴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区水利局 | |
40 | 湖州市吴兴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分局 | |
41 | 湖州市吴兴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
42 | 湖州市吴兴区处置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宗局 | |
43 | 湖州市吴兴区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台办 | |
44 |
应急保障类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 区财政局 |
45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 区人防办 | |
46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区商务局 | |
47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区商务局 | |
48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 区科技局 | |
49 | 湖州市吴兴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区发改经信局 | |
50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 区卫生健康局 | |
51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 动方案 |
区交通局 | |
52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 区公安分局 | |
53 | 湖州市吴兴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应急预案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54 | 湖州市吴兴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湖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吴兴分中心 |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4
突发事件主要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