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126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21]68号 | 发布机构: | 电子政务科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
森林火灾等2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吴兴区应对极端情况下森林火灾专项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吴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吴兴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地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快速响应、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人武部担任副总指挥。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涉林乡镇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吴兴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人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区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指挥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调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大数据局、电信吴兴分公司、移动吴兴分公司、联通吴兴分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应急保障。
5.任务工作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区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湖部队与区森防指建立对接。
6.专家支持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7.灾情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8.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社会秩序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含乡镇消防综合应急队伍,下同)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当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乡镇调动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乡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区级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后,区级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联系市气象部门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当发布红色预警后,区级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地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
乡镇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据不同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林火监测
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涉林乡镇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并于1小时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瞭望等,实施森林火情监测,掌握全区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涉林乡镇要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区森防指。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防指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同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向市级、省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机构、跨乡镇增援的地方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区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区森防指协调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向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
③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联系市气象部门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④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③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设立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②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根据需要增派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④根据需要协调驻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区人武部派联络员到区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⑤根据区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农业农村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⑦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⑧协调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⑨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5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⑥区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⑦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场所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火灾发生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②增调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人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调扑救力量、扑火装备及救援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按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4.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通信保障
建立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森防指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不少于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涉林乡镇(街道)根据分类分别配备供不少于3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森林防灭火扑火机具和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乡级以上政府组织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及时对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一般森林火灾由乡级负责,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负责,跨乡镇的森林火灾,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8.2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所辖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直接组织约谈。
8.3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区森防指向市和区政府报送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作总结。
8.5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3年不少于一次。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73号)同时废止。
吴兴区应对极端情况下森林火灾专项预案
一、形势研判
吴兴区地势西高东低,吴兴区重点森林火险区域分布在5个乡镇分别是埭溪镇、妙西镇、东林镇、道场乡、八里店镇;吴兴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夏秋多雨,春冬少雨,全区年平均降雨量1400毫米,秋冬季火灾风险较高,2017年、2018年、2019年秋冬季有较长时间干旱情况出现。全区森林防灭火隐患因子有以下几点:一是农田桔梗、杂草焚烧肥田。二是清明、冬至等传统节日祭祖野外焚烧。三是旅游业等新兴产业带来的野外用火不规范。人为因素占主要,自燃自焚等情况较为少见。因此,农业生产前后及祭拜节日前后为重点防御时期,旅游业等施行常态化管理。吴兴区森林覆盖率38.19%;森林蓄积量1447776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494197亩以上。各个涉林乡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分布如下:
1.埭溪镇森林覆盖率69.97 %;森林蓄积量 365353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 176452亩。
2.妙西镇森林覆盖率 71.55 %;森林蓄积量213640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106698亩。
3.东林镇森林覆盖率29.91 %;森林蓄积量 102903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36726亩。
4.道场乡森林覆盖率49.56 %;森林蓄积量 180046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48221亩。
5.八里店镇森林覆盖率16.17 %;森林蓄积量74010立方米以上,森林保有量16898亩。
二、处置原则
参见《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4工作规则内容。
三、任务分工
参见《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体系。
四、组织指挥
参见《关于调整湖州市吴兴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通知》(吴森防指办〔2021〕1号)。
五、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含乡镇消防综合应急队伍,下同)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一)八里店镇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年龄 | 备注 |
1 | 沈小新 | 负责人 | 13738200174 | 47 | |
2 | 蒋月明 | 队长 | 13567988026 | 40 | |
3 | 孟凯凯 | 指导员 | 13867250604 | 40 | |
4 | 韩 涛 | 班长 | 18868216345 | 28 | |
5 | 顾星星 | 班长 | 13587228264 | 38 | |
6 | 王煜阳 | 通讯员 | 13757226427 | 28 | |
7 | 许丽冰 | 通讯员 | 18868230645 | 32 | |
8 | 吴斌斌 | 驾驶员 | 18367273755 | 41 | |
9 | 徐宜勇 | 驾驶员 | 13757075200 | 53 | |
10 | 潘长峰 | 驾驶员 | 13757298755 | 39 | |
11 | 莫天霞 | 队员 | 18267262252 | 34 | |
12 | 童聪聪 | 队员 | 13587933391 | 25 | |
13 | 沈亮亮 | 队员 | 18367274622 | 27 | |
14 | 施家驹 | 队员 | 18105720261 | 37 | |
15 | 钱浩 | 队员 | 18257207870 | 26 | |
16 | 许烨伟 | 队员 | 17851878578 | 26 | |
17 | 翁斌 | 队员 | 18267270787 | 24 | |
18 | 汪旭 | 队员 | 15268295319 | 31 | |
19 | 潘伟 | 队员 | 13906729701 | 30 | |
20 | 郑文杰 | 队员 | 15557252075 | 33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生产日期 | 备注 |
1 | 北京吉普水罐消防车 | 辆 | 1 | ||
2 | 摩托罗拉对讲机 | 台 | 11 | ||
3 | 林海牌手提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6 | ||
4 | Husqvarna 油锯 | 台 | 1 | ||
5 | 美国希尔背负式森林消防泵 | 台 | 1 | ||
6 | 3602型手电筒 | 个 | 2 | ||
7 | 铁扫把 | 把 | 10 | ||
8 | 25水带 | 卷 | 44 | ||
9 | 森林消防灭火服 | 套 | 11 | ||
10 | 森林消防灭火头盔 | 个 | 11 | ||
11 | 森林消防手套 | 双 | 11 | ||
12 | 森林消防灭火鞋 | 双 | 11 | ||
13 | 防火柴刀 | 把 | 5 | ||
14 | 水带背包 | 个 | 9 | ||
15 | 北京牌轻型越野森林消防车 | 辆 | 1 | ||
16 | 林海牌森林消防摩托车 | 辆 | 1 | ||
17 | 森林防火服 | 套 | 15 | ||
18 | 森林头盔 | 个 | 10 | ||
19 | 高压水泵(进口) | 只 | 1 | ||
20 | 高压水泵(国产) | 只 | 1 | ||
21 | 水带背包 | 只 | 19 | ||
22 | 30水带 | 盘 | 27 | ||
23 | 40水带 | 盘 | 50 | ||
24 | 二路分水器 | 只 | 1 | ||
25 | 高压泵水枪 | 把 | 2 | ||
26 | 移动水池 | 只 | 2 | ||
27 | 往复式灭火水桶 | 个 | 10 | ||
28 | 消防柴刀 | 把 | 4 | ||
29 | 铁扫把 | 把 | 10 | ||
30 | 背负式森林灭火器 | 个 | 10 |
(二)道场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年龄 | 备注 |
1 | 吴孝俊 | 队长 | 15857217772 | 44 | |
2 | 潘首都 | 副队长 | 13967286722 | 58 | |
3 | 施惠江 | 成员 | 13967287806 | 55 | |
4 | 顾永强 | 成员 | 13567252908 | 53 | |
5 | 邵晨 | 成员 | 15857239362 | 37 | |
6 | 陆巍彪 | 成员 | 13868255699 | 34 | |
7 | 商庆义 | 成员 | 13819282993 | 46 | |
8 | 徐琦 | 成员 | 13757290316 | 36 | |
9 | 胡营 | 成员 | 18305091110 | 32 | |
10 | 杨惠忠 | 成员 | 13754249661 | 52 | |
11 | 孙沛豪 | 成员 | 18768111991 | 30 | |
12 | 成国强 | 成员 | 15967241973 | 41 | |
13 | 吴宏勇 | 成员 | 13738205005 | 45 | |
14 | 孙延强 | 成员 | 13857297316 | 50 | |
15 | 于天宝 | 成员 | 13625728854 | 49 | |
16 | 范沈杰 | 成员 | 15906727632 | 49 | |
17 | 施海华 | 成员 | 15167296391 | 44 | |
18 | 王震球 | 成员 | 13819252777 | 32 | |
19 | 黄炎 | 成员 | 13666515733 | 39 | |
20 | 杨金勇 | 成员 | 15957223396 | 42 | |
21 | 陈健飞 | 成员 | 15067292009 | 34 | |
22 | 邱国金 | 成员 | 13615824038 | 34 | |
23 | 何佳 | 成员 | 15205727088 | 35 | |
24 | 沈伟彬 | 成员 | 15755083583 | 25 | |
25 | 吴浩 | 成员 | 18905720303 | 41 | |
26 | 邱海荣 | 成员 | 13857277602 | 44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生产日期 | 备注 |
1 | 北京吉普水罐消防车 | 辆 | 1 | ||
2 | 对讲机 | 部 | 4 | ||
3 | 美国希尔背负式森林消防泵 | 台 | 2 | ||
4 | 林海牌手提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5 | ||
5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斯蒂尔) | 台 | 2 | ||
6 | 割灌机(斯蒂尔) | 台 | 1 | ||
7 | 林海牌风水灭火机 | 台 | 3 | ||
8 | 森林消防灭火服 | 套 | 10 | ||
9 | 森林消防灭火头盔 | 个 | 10 | ||
10 | 40水带 | 卷 | 25 | ||
11 | 40水带 | 卷 | 10 | ||
12 | 斯蒂尔油锯 | 把 | 1 | ||
13 | 森林消防灭火服 | 卷 | 30 | ||
14 | 森林消防灭火头盔 | 个 | 30 | ||
15 | 森林消防灭火鞋 | 双 | 30 | ||
16 | 防火柴刀 | 把 | 30 | ||
17 | 二号工具 | 套 | 10 |
(三)妙西镇
序号 | 部门 | 姓名 | 人员类别 | 电话 | 备注 |
1 |
森林公安 | 杨云峰 | 非编 | 687762 | |
2 | 曹隆根 | 非编 | 617902 | ||
3 | 胡定明 | 非编 | 684061 | ||
4 | 祝海生 | 非编 | 639827 | ||
5 | 相育良 | 非编 | 657365 | ||
6 | 沈永 | 非编 | 617911 | ||
7 | 周春 | 非编 | 660497 | ||
8 |
消防中队 | 赵允明 | 非编 | 656520 | |
9 | 沈海滨 | 非编 | 678897 | ||
10 | 朱春勇 | 非编 | 693319 | ||
11 | 胡烨涛 | 非编 | 594445 | ||
12 | 杨明磊 | 非编 | 688071 | ||
13 | 沈杰 | 非编 | 659282 | ||
14 | 金旭瑞 | 非编 | 661481 | ||
15 | 潘祥杰 | 非编 | 677364 | ||
16 | 孙百星 | 非编 | 688381 | ||
17 | 费洪谦 | 非编 | 661969 | ||
18 |
执法中队 | 沈淮江 | 非编 | 620320 | |
19 | 杨斌 | 非编 | 657584 | ||
20 | 相伟强 | 非编 | 699826 | ||
21 | 汤剑辉 | 非编 | 13336833287 | ||
22 | 吴宏森 | 非编 | 690172 | ||
23 | 李龙 | 非编 | 671125 | ||
24 | 李杰 | 非编 | 656902 | ||
25 | 谢一治 | 非编 | 680617 | ||
26 | 郑玉华 | 非编 | 18805823640 | ||
27 | 邹奇杰 | 非编 | 626188 | ||
28 | 喻立翔 | 非编 | 664292 | ||
29 | 潘锦璋 | 非编 | 670033 | ||
30 | 孙剑校 | 非编 | 558027 | ||
序号 |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生产日期 | 备 注 |
1 | 北京吉普水罐消防车 | 辆 | 1 | ||
2 | 林海牌手提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5 | ||
3 | 林海牌高扬程森林消防泵 | 台 | 3 | ||
4 | 美国希尔背负式森林消防泵 | 台 | 4 | ||
5 | 移动式高压水泵灭火系统 | 套 | 1 | ||
6 | 移动水池(1000升)PV(材质) | 个 | 2 | ||
7 | 背负式灭火水枪 | 把 | 10 | ||
8 | 割灌机(丸山) | 台 | 2 | ||
9 | Husqvarna油锯 | 把 | 2 | ||
10 | 高压消防水带 | 卷 | 58 | ||
11 | 高压消防水带 | 卷 | 50 | ||
12 | 水带背包 | 个 | 16 | ||
13 | 森林消防防灭火服 | 套 | 30 | ||
14 | 森林消防头盔 | 个 | 30 | ||
15 | 森林消防手套 | 双 | 30 | ||
16 | 森林消防灭火鞋 | 双 | 30 | ||
17 | 防火柴刀 | 把 | 30 | ||
18 | 二号工具 | 套 | 30 |
(四)埭溪镇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年龄 | 备注 |
1 | 陈根生 | 一分队队长 | 13857256580 | 45 | |
2 | 陈永强 | 水力灭火员 | 13757268789 | 43 | |
3 | 朱琪峰 | 水力灭火员 | 18268236620 | 28 | |
4 | 陈 乐 | 水力灭火员 | 18757250505 | 26 | |
5 | 夏文斌 | 水力灭火员 | 18757251515 | 26 | |
6 | 钟镇涛 | 水力灭火员 | 18257223166 | 25 | |
7 | 夏泓炀 | 水力灭火员 | 18966475906 | 26 | |
8 | 姚文斌 | 水力灭火员 | 13757077131 | 27 | |
9 | 张海斌 | 水力灭火员 | 18767291793 | 32 | |
10 | 姚 辉 | 水力灭火员 | 15957258065 | 33 | |
11 | 郑旭峰 | 水力灭火员 | 13819256015 | 37 | |
12 | 钟 鹏 | 水力灭火员 | 13754219741 | 25 | |
13 | 谭春林 | 水力灭火员 | 13757062679 | 34 | |
14 | 茅 杰 | 水力灭火员 | 13757267597 | 33 | |
15 | 钟 敏 | 水力灭火员 | 13587227474 | 34 | |
16 | 潘利昀 | 风力灭火员 | 13957299527 | 38 | |
17 | 陈新学 | 风力灭火员 | 13867274658 | 46 | |
18 | 姚金章 | 风力灭火员 | 18768201876 | 42 | |
19 | 谢明法 | 风力灭火员 | 13967288150 | 37 | |
20 | 余维星 | 风力灭火员 | 13754202758 | 35 | |
21 | 费晓伟 | 风力灭火员 | 15957276135 | 25 | |
22 | 熊国斌 | 风力灭火员 | 18267242622 | 24 | |
23 | 张永凯 | 风力灭火员 | 18768382017 | 22 | |
24 | 沈 兵 | 风力灭火员 | 13157245779 | 30 | |
25 | 蒋伟东 | 风力灭火员 | 13867294070 | 28 | |
26 | 钱新江 | 二分队队长 | 13587225156 | 57 | |
27 | 严 峰 | 水力灭火员 | 13587250244 | 36 | |
28 | 林德鑫 | 水力灭火员 | 13587266579 | 25 | |
29 | 钟国城 | 水力灭火员 | 18767256930 | 26 | |
30 | 陆旭宇 | 水力灭火员 | 15257255621 | 26 | |
31 | 陈伟清 | 水力灭火员 | 15167205319 | 24 | |
32 | 金子康 | 水力灭火员 | 138192490008 | 24 | |
33 | 杨 宇 | 水力灭火员 | 18767231925 | 28 | |
34 | 俞云成 | 水力灭火员 | 13706529282 | 46 | |
35 | 陈剑星 | 水力灭火员 | 13757247803 | 29 | |
36 | 郑云峰 | 水力灭火员 | 13616725762 | 26 | |
37 | 高正伟 | 水力灭火员 | 13587273872 | 49 | |
38 | 杨福泉 | 水力灭火员 | 15268265200 | 46 | |
39 | 项锡荣 | 水力灭火员 | 13567287789 | 44 | |
40 | 潘国民 | 水力灭火员 | 15157270971 | 29 | |
41 | 郑敏海 | 风力灭火员 | 13735111199 | 35 | |
42 | 朱 权 | 风力灭火员 | 13857256514 | 34 | |
43 | 邱万良 | 风力灭火员 | 15967226223 | 34 | |
44 | 张培杰 | 风力灭火员 | 18757220630 | 34 | |
45 | 诸 斌 | 风力灭火员 | 13587227006 | 28 | |
46 | 沈伟龙 | 风力灭火员 | 13757076121 | 34 | |
47 | 范杨洋 | 风力灭火员 | 18367220252 | 21 | |
48 | 陆鑫炜 | 风力灭火员 | 13185281825 | 26 | |
49 | 冯 侃 | 风力灭火员 | 18072601869 | 27 | |
50 | 谢博达 | 风力灭火员 | 18768208779 | 29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生产日期 | 备注 |
1 | 北京吉普水罐消防车 | 辆 | 1 | ||
2 | 林海牌全地形车 | 辆 | 2 | ||
3 | 森林消防灭火服 | 套 | 80 | ||
4 | 森林消防灭火头盔 | 顶 | 80 | ||
5 | 森林消防手套 | 双 | 80 | ||
6 | 森林消防灭火鞋 | 双 | 80 | ||
7 | 对讲机 | 部 | 30 | ||
8 | 大疆无人机 | 架 | 1 | ||
9 | 佳明GARMIN209x(GPS) | 部 | 2 | ||
10 | 3602型电筒 | 个 | 80 | ||
11 | 手提式风力灭火机(众力) | 台 | 5 | ||
12 | 手提式风力灭火机(林海) | 台 | 10 | ||
13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林海) | 台 | 10 | ||
14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斯蒂尔) | 台 | 10 | ||
15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丸山) | 台 | 1 | ||
16 | 割灌机(丸山) | 台 | 2 | ||
17 | 风水灭火机(林海) | 台 | 3 | ||
18 | 高扬程森林消防泵 | 台 | 2 | ||
19 | 高扬程森林消防泵(林海) | 台 | 2 | ||
20 | 背负式森林消防泵(HALE) | 台 | 3 | ||
21 | 发电机 | 台 | 1 | ||
22 | 25水带 | 卷 | 102 | ||
23 | 40水带 | 卷 | 94 | ||
24 | 机动链锯 | 台 | 5 |
(五)东林镇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年龄 | 备注 |
1 | 吴罗彬 | 队长 | 15957271307 | 29岁 | |
2 | 车中华 | 副队长 | 13024263903 | 32岁 | |
3 | 陆志辉 | 班长 | 15857218589 | 28岁 | |
4 | 鲁权 | 班长 | 13511239134 | 33岁 | |
5 | 车伟强 | 班长 | 13017912003 | 34岁 | |
6 | 陆旭东 | 队员 | 18257230503 | 26岁 | |
7 | 姚庚 | 队员 | 15857276120 | 27岁 | |
8 | 丁晓强 | 队员 | 13185295903 | 29岁 | |
9 | 何天勇 | 队员 | 18357266228 | 26岁 | |
10 | 倪红建 | 驾驶员 | 13022619096 | 44岁 | |
11 | 周建方 | 驾驶员 | 18267288591 | 43岁 | |
12 | 潘晓亮 | 驾驶员 | 13136528839 | 37岁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生产日期 | 备注 |
1 | 森林救火防护服 | 套 | 31 | ||
2 | 森林救火头盔 | 个 | 31 | ||
3 | 森林防护腰带 | 条 | 26 | ||
4 | 森林水壶 | 个 | 15 | ||
5 | 美国希尔背负式森林消防泵 | 台 | 1 | ||
6 | 林海牌高扬程森林消防泵 | 台 | 1 | ||
7 | 2号工具 | 套 | 24 | ||
8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8 | ||
9 | 林海牌手提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15 | ||
10 | 森林消防水带 | 卷 | 6 | ||
11 | 移动式高压水泵灭火系统 | 套 | 1 | ||
12 | 手抬式隔膜泵 | 台 | 1 | ||
13 | 便携带式高压水泵 | 台 | 2 | ||
14 | 高压消防水带(防爆)25 MM | 卷 | 10 | ||
15 | 水带背包 | 个 | 10 | ||
16 | 高压细水雾灭火机 | 台 | 2 | ||
17 | 森林消防蓄水桶(10T、聚乙烯材质) | 个 | 4 | ||
18 | 森林消防蓄水桶(3T聚乙烯材质) | 个 | 4 | ||
19 | 移动水池(1000升、PVC材质) | 个 | 2 | ||
20 | 背负式灭火水枪 | 把 | 10 | ||
21 |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3 | ||
22 | 手提式风力灭火机 | 台 | 20 | ||
23 | 背负式希尔高压水泵 | 台 | 2 | ||
24 | 油锯 | 把 | 1 | ||
25 | 割灌机 | 台 | 1 | ||
26 | 背负式风水灭火机 | 台 | 1 | ||
27 | 背负式林海高压水泵 | 台 | 1 |
六、应急响应及处置流程
6.1早期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同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向市级、省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
6.3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3.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
6.3.5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3.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机构、跨乡镇增援的地方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6.3.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区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 Ⅱ级、 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④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响应措施
①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②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参与应急支援;
③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④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Ⅲ级响应
6.4.2.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5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⑥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由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区森防指协调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向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
③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联系市气象部门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④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③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设立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②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根据需要增派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④根据需要协调驻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区人武部派联络员到区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⑤根据区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农业农村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⑦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⑧协调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⑨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5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⑤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⑥区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⑦区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场所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火灾发生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②增调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人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调扑救力量、扑火装备及救援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按照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4.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吴兴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
七、有关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通信保障
建立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7.3物资保障
区森防指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不少于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涉林乡镇(街道)根据分类分别配备供不少于3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森林防灭火扑火机具和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资金保障
乡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八、附件内容
8.1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3年不少于一次。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