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5-2022091121 成文日期: 2025-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发〔2025〕5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WXD00-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1 15:35:19

吴兴区人民政府公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政发〔2024〕18号)要求,按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划分,现公布《吴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保留事项清单)和《吴兴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理规范事项清单),请各属地、各部门抓好落实。

保留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申请人须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要件。清理规范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清单实行全统一管理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同步调整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清单自2025年5月7日起正式施行。

 

1.吴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吴兴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1

吴兴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定价形式

实施范围

1

区民政局

出具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

全区

2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3

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4

区人力社保局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5

区住建局

出具技术安全意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6

区住建局

出具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方案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

市场调节

全区

7

区卫健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区

8

区卫健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区

9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条件、经营条件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10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专篇)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区


2

 

吴兴区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1.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

1

区农业农村局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全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2.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

2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全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3

区委政法委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重大决策(如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等)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4

区发改局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5

区经信局

项目申请书编制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书,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6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验资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捐资承诺书或银行出具的捐资材料,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7

区民政局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离任审计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8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9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0

区民政局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1

区人力社保局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区

具体财务清算报告编制主体按法律规定实施

12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节地评价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地评价方案,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4

区生态环境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5

区生态环境分局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6

区住建局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编制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17

区住建局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排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承诺书、自动监测设备等有关资料

18

区交通局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组织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9

区交通局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

20

区水利局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1

区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2

区水利局

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3

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4

区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5

区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6

区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7

区农业农村局

出具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全区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人委托处理病害猪及产品的,需提供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

28

区农业农村局

出具经营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无相关学历证书的,提供有资质培训机构出具的参加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内容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29

区农业农村局

出具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议

动物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全区

申请人自行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委托处理病死动物的,需提供病死动物委托处理合同

30

区农业农村局

出具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自行组织提供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31

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员培训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2

区卫健局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33

区卫健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34

区卫健局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35

区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36

区文广旅体局

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全区

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相关材料。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7

区发改局

管道保护方案编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管道保护方案,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38

区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全区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39

区发改局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能评工作指南〉的通知》

全区

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4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

使用林地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41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全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也可按市场机制委托具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3.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42

区发改局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3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44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45

区生态环境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46

区生态环境分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区

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规划环评

47

区生态环境分局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48

区生态环境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全区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9

区生态环境分局

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

辐射安全许可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辐射类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全区

由审批部门进行辐射安全许可技术评估,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0

区住建局

现场评定、消防设施抽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全区

由审批部门在现场评定时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检,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现成整改及复查时间)

51

区交通局

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区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价工作

52

区发改局

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全区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高能级战略平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