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6-1010523758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26〕11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EWXD01-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吴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吴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调节金征收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吴兴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五条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入市土地属于工业用途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计提;
(二)入市土地属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及其他用途的,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5%计提;
(三)已入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对再转让收益部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比例按本条(一)、(二)执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三章 调节金管理
第九条 属地乡镇负责提供入市土地取得成本、前期费用等相关资料,并核实真实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易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成交总价款、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内容。在成交价款交入财政专户后,提供吴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结算单。区财政局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调节金金额。
第十条 调节金视同政府非税收入,调节金金额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区国库。区财政局将交入财政专户的成交价款扣除调节金后的剩余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取得成本进行返还,并出具调节金缴纳凭证。其中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取得成本视实际成本承担情况返还至镇街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调节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向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收益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6日起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