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5-1010509717 成文日期: 2025-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吴政复〔2025〕12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李某不服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作出的《关于李某反映问题的回复》的行政复议案(湖吴政复﹝2025﹞123号)
发布日期:2026-04-09 09:55:11

行政复议告知书

                              湖吴政复〔2025〕123号

李某: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该申请中你以“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为被申请人,所列复议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反映问题的回复》(湖织公信回复字【2025】001号),并责令其期限内重做”。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案中,湖织公信回复字〔2025〕001号《关于李某反映问题的回复》系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针对李某反映潘某某在织里法庭对其侮辱、辱骂,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潘某某本人公开道歉、进行精神赔偿的信访事项作出的解释和回复,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你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复查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