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740W/2023-00013 成文日期: 2023-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民〔2022〕19号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吴民〔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15:53:59

吴民〔202219

 

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

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儿童之家建设三年计划〔2020-2022年〕》(浙政妇儿工委办〔2020〕2号)、《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示范引领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到2022年底,我区将完成60个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任务。为有力推动项目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推进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普惠公益原则,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因地制宜推进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更好地解决服务儿童“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工作目标

依托村(社区)服务中心、文化礼堂、学校等设施资源,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宗旨,建设示范型儿童之家。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活动、临时照料、课后托管、健康教育、生活技能和品德与行为指导、心理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指导、儿童保护等综合性服务。到2022年底,全区建成60个示范型“儿童之家”,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功能全覆盖。

三、建设标准

1、有固定场所。要充分利用幸福邻里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妇女儿童之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文化礼堂、学校等现有场所,加强规划、设施、管理、队伍、服务等方面的统筹,做到合理规划、资源共享。儿童之家建设总体风格要求温馨、活泼、环保,设置统一的儿童之家标识,室内应符合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要求;功能区域主要包括室内学习阅读、游戏娱乐、公益课堂、心理咨询及室外游戏娱乐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设立科普小屋、图书小屋、手工小屋、儿童乐园及红色教育、康复专区等儿童特色体验区域。

2、有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添置符合未成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所需的课桌椅、文体器材、游戏道具、书籍报刊等配套设施,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不断完善示范型“儿童之家”设备建设。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示范型“儿童之家”可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活动记录台账制度等。

4、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服务队伍。将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教育机构和个人以结对共建、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示范型“儿童之家”建设,同时发挥教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的积极性共同参与。

四、补助标准

新建市区级示范型“儿童之家”验收合格,给予最高16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利用既有儿童服务场地,改扩建为市区级示范型“儿童之家”验收合格,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建设经费补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区示范型“儿童之家”与幸福邻里中心合建的,按照   文件要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度提高运营补助标准。独立建设的市区示范型儿童之家,考核合格后,根据点位的实际运行情况,给予最高3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管理。示范型儿童之家要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制度,相关服务制度等上墙公开;建立健全儿童档案,包括儿童和家长基本情况,结对帮扶情况等。

(二)健全日常监督。要加强对示范型儿童之家的日常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抽查、督导,了解儿童之家运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规范资金监管。示范型儿童之家要规范会计核算,明细记录各项收入、支出,手续齐全,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并全额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吴兴区民政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