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MB1679270K/2024-00025 成文日期: 2024-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19 11:10:03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拟定了《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因政策即将实施,故缩短公开期限至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我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9日-2月28日;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政府1号楼10316;

联系人:闵佳,电话:13819232553、0572-2551739。传真0572-2289715。



附件1:关于《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

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件》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三农”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我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代拟了《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我区以中央、省、市各级文件精神为指引,出台了《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23〕32 号),2023年8月27日起实施。2024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扣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先行主题主线,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湖州实践吴兴样板贡献“三农”力量。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新要求,今年需进行部分政策内容的调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初,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首先,参考中央、省、市最新的各项政策意见,要求各相关业务科室在2023年政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其次,经各条线分管领导审核;最后,2024年1月底形成初稿。2024年2月上旬完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1日,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同时征求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意见。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在吴兴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适用对象

吴兴区范围内农业经营主体,且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

四、核心内容

该政策意见与去年基本一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细化与增减了部分内容。拟出台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是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持粮油产业发展;支持畜牧业产业升级;支持渔业产业发展;支持特色产业和农合联发展。

二是推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支持农机推广与社会化服务;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农业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

三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扩大可追溯覆盖率;强化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处置;加强监管检测工作保障;大力改善农业生态;大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

四是培育农业新型主体:支持“未来农场”创建;加快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培育壮大农业企业;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五是强化农业保障支撑: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提质扩面农业生产保险;加强农业绿色金融服务;加大农业“标准地”保障;加大低收入农户帮扶;持续加强乡村治理;加强三资及农业项目规范管理。

六是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新型主体培育;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加强林业领域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质扩面林业政策性保险;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七是深化“千万”工程: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未来乡村”创建;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八是附则。 

 



 附件2:

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结合吴兴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支持粮油产业发展。1)加大稻麦油规模种植区级补贴力度,在省、市规模种植补贴基础上,对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120元/亩补贴。(2)评选区级“十佳种粮大户”的主体。对获得省级、市级“好稻米”金奖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3)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导向,优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4)对开展稻麦机飞施肥、机飞统防统治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粮(油)农的农业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按照4元/亩次标准进行补助。安排区级资金用于涉粮领域的审计和第三方核查。(5)积极支持粮油高产创建,对水稻、油菜、小麦等粮油的百亩方或攻关田产量排名全省前列的(其中,杂交晚稻前三、常规晚稻前二)创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6)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提升田间基础设施水平。(7)鼓励粮食企业加强产销合作,粮食企业将省外稻谷(含大米、不包括超标粮)运回区内加工或销售的,数量(大米按0.7折率折原粮)达到5000吨/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运输补助。(8)对年度参与社会化储粮示范点建设并经区粮食物资局及所在乡镇街道验收通过的,给予每个示范点一次性1000元补助。(9)安排专项资金,对年度内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应急保供任务协议,且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企业,按照1000元/家给予补助。

2.支持畜牧业产业升级。1)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无疫区创建、犬只免疫、病害、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加大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猪牛羊等畜禽定点屠宰工作。(2)对创建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的主体奖励4万元/个、创建省级“两化”达标场的主体奖励2万元/个。

3.支持渔业产业发展。1)对开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按稻渔面积给予200元/亩补助。对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开展“跑道养鱼+稻渔综合种养”等高效生态模式推广的项目,在上级奖补政策基础上按养鱼跑道数给予5万元/条补助。(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养殖尾水长效运维和监测、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国有渔业水域长效管理。

4.支持特色产业和农合联发展。1)全面落实“三茶”统筹发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茶产业规划研究、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茶产业发展。(2)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连片种植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草药等项目和保障性蔬菜基地项目给予补助。(3)鼓励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农合联建设,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0万元,用于产业农合联规范运作。

二、推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5.支持现代种业发展。1)积极开展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粮油生产主体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对在我区开展水稻繁种工作且面积稳定在1000亩以上的种业公司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种业阵型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2)每年安排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湖羊保种任务并达到保种指标的主体给予奖励。(3)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经“一事一议”予以补助。

6.支持农机推广与社会化服务。1)整合上级财政项目资金,推进丘林山地宜机化、农事综合服务中心等“双强”项目建设,对列入省级“双强”项目建设主体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2)支持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机购置补贴、高耗能农机报废的补助,加大对育秧流水线、育秧中心、发芽箱等机插关键环节区级财政配套。(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3)对我区水稻实施机插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试点主体,给予100元/亩补助。(4)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社会化保险补助,对于购买农机社会化保险的农机主体,按农机保险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5)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宣传工作,对农业科技信息类刊物征订工作给予补助。

7.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强镇、数字乡村及重点扶持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园区建设,根据实施方案“一事一议”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精品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区不重复补助)。

8.推进农业企业品牌建设。1)对成功入选年度“浙江农业之最”的经营主体产品,给予2万元/项的区级财政补助。(2)在省级以上农业主管或业务部门主办的农产品评比活动中获评金奖,奖励1万/项,获评银奖的,奖励5000元/项。(3)对新获市农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4)支持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举办品牌活动、品牌发布会、媒体推广、媒体维护、品牌物料制作等品牌建设类费用。(5)加大区级及以上农业现场会、农事节庆活动、农产品展销等支持力度,根据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6)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活动,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吴兴区涉农展示展销活动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执行。

9.支持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1)对获得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主体,给予5万/个奖励,省、市、区不重复补助。(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智慧农业、数字乡村、数字农合联、三资管理、低收入农户帮扶、肥药两制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0.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1)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者的农业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个、5万元/个和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农业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个和5万元/个;(2)对新认证的绿色食品给予2万元/产品奖励;对续展产品给予1万元/产品奖励;对纳入全国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或中国农产品品牌索引名录的主体给予5万元/产品奖励;(3)对通过SC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个奖励。(4)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前朔一年(省、市、区不重复补助)。

11.扩大可追溯覆盖率。对由农业主体出资新实现食用农产品主体追溯和全程追溯的生产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5万元和1万元。

12.强化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处置。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公开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农资废弃包装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和处置。

13.加强监管检测工作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委托检测、实验室运行、乡镇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工作。对通过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能力达标验收的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前朔一年),对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乡镇给予1万元补助。

14.大力改善农业生态。1)对在粮油作物上施用市或区主推配方肥的种粮大户(主体),给予250元/吨(含市级)资金补助,对销售市或区主推配方肥的农资店给予区级配套补助30元/吨。(2)对应用商品有机肥的规模种植主体给予250元/吨(含市级)资金补助。(3)安排区级资金,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取土化验工作、生态循环及生态沟渠建设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4)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推进“五园”创建、化肥农药定额制、化肥农药减量、配方肥、耕地质量评价管理、三新技术推广、土壤安全利用、植物检疫等相关工作。(5)对评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农业主体奖励1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生态农场的奖励20万元,前朔一年。(当年度同时获评省级、国家级生态农场的,按最高档奖补)(6)根据区级农资应急储备指标,落实农药、化肥应急储备任务,测算储备经费,保障专项应急储备资金。

15.大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1)每年安排30万元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湖羊主体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吴农便函〔2023〕10号文件执行。(2)对达到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要求的或年离田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3)鼓励主体积极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情况,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四、培育农业新型主体

16.支持“未来农场”创建对通过区级新认定的“未来农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级认定的“未来农场”获得市级“未来农场”认定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直接新认定为市级“未来农场”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7.加快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1)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每个奖励10万元。2新引进亿元以上农业种养殖项目,完成赋码并统计有固投入库额超5000万的,竣工投产后每个奖励10万元。3)对新建的农业全产业链农产品加工项目、农旅融合发展项目以及农产品营销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对农业产业带动成效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18.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市区不重复补。

19.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联创成功的,按最高档给予奖励。2)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示范性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提高基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基层供销社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示范基层社,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农业保障支撑

20.推动乡村人才振兴。(1)对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的乡村振兴领军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特殊支持,并将所在企业纳入“人才券”适用范围,给予企业购买高端人力实际服务费用50%的资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2)对“湖州农民专家”获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连续享受3年。(3)加强乡创客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4)对入选“湖州乡村工匠”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与“湖州大工匠”、“湖州工匠”、“湖州青年工匠”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5)支持粮油、蔬菜、水果、水产、畜禽、茶叶、休闲农业等7个区级产业分联盟专家团队开展农业技术指导、研发、推广等,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产业分联盟(高校院所专家组)给予一定的津贴奖励,其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奖励津贴2万元、良好的给予奖励津贴4万元、优秀的给予奖励津贴6万元,另安排1万元用于吴兴区现代农业产学研联盟日常活动开支。(6)对入选“市级乡村振兴首席专家”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专家津贴,连续享受3年。(7)安排专项经费对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机构,根据考核绩效分别给予补助。

21.提质扩面农业生产保险。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深入开展水稻、大小麦等粮食作物农户“零负担”统保,实现保险全覆盖。统筹整合资金,继续开展水稻价格指数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扶持设施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淡水鱼等省级险种,积极探索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担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等特色保险试点。

22.加强农业绿色金融服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池资金,建立起“政银担合作、省市县协同”的农担服务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3.加大农业“标准地”保障。鼓励农业企业实行“标准地”制度,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详见《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规范农业“标准地”管理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1〕57号)文件。

24.加大低收入农户帮扶1)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支持村(社)优先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行政村通过积分制等方式推广使用“浙农帮扶”数字化应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对于带动能力强、实际成效好的给予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稳定就业并签订协议的农业经营主体,当月发放工资额度超过1500/月的,实行全额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级政策文件为准。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符合扶持标准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通过湖羊、湖蟹等产业帮扶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25.持续加强乡村治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乡村治理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省、市联创成功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加强三资及农业项目规范管理。持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对开展农村审计、农经培训、土地承包管理、宅基地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等工作安排专项经费。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优化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业项目审计评价工作。

六、保护森林生态资源

27.加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给予6.3元/亩配套资金,提高老虎潭库区的补偿标准,老虎潭库区一级保护区区级补偿提标至180元/亩,二级保护区区级补偿提标至130元/亩,老虎潭库区准保护区提标至100元/亩。

28.加强新型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省级森林城镇、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特色小镇、生态文化基地的乡镇(村)分别给予6万元/个、6万元/个、5万元/个、6万元/个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森林康养名镇的乡镇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人家、森林氧吧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个、5万元/个、5万元/个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培育省级现代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对参展中国义务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的企业,按照标准展位2400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参展单位予以800元/(天、标准展位数)的参展补助,补助展位数最高不超过3个,特装企业按3个展位数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特装企业展位装修予以1万元奖励。

29.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给予区政府批复的吴兴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点,每年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救护、收容野生动物,并每年开展救护野生动物放飞活动、承办“爱鸟周”等宣传教育活动。

30.加强林业领域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推进林长制改革,定期开展林长制工作、森林防灭火、湿地保护、野生动物等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的基层林技干部培训,开展食用林产品安全检测及林业技术培训。

31.提质扩面林业政策性保险。安排10万元用于林业政策性保险,深入开展公益林火灾险,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更好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充分保障林农户的财产权益。

3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修整,建立 “一树一策”保护制度,按照实际保护株数给与相应补助。

33.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5)》(林生发〔2021〕56号)、《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每年按照1400元/吨的除治补助标准,给与各乡镇集中除治、即现即清阶段松材线虫病除补助。

七、深化“千万”工程

34.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1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计划的村,根据修建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市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500万元;2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计划的村,根据修建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市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30万元;3对列入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名单,并通过项目验收,按照省补助标准2:1进行补助,最高750万元;4对列入市美丽乡村精品创建计划,并经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美丽乡村精品村,区级补助300万元/村;5对经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区级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5.支持“未来乡村”创建对新认定为浙江省未来乡村建设试点创建村的村,并通过项目验收合格且未取得上级补助的,区级补助100万元/村。

36.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聘农村职业经理人,组建运营团队。职业经理人及团队成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所在村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自行制订考核办法。由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运营团队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合格、良好、优秀等次分别给予村集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区、镇按1:1比例承担。

37.加强农村环境整治。1)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基础补助,按照城镇规划区外行政村70元/人·年(含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杆村(城镇规划区外行政村),区级补助10万元/村。2)获得区级及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创新工作奖励(智能化、资源化试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农村公厕改革,对新建厕所补助10-20万元/座,评定为星级公厕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座。

38.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列入市欠发达村新建“飞地抱团”项目,按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 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零星分散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列入市欠发达村财政补助项目的村100万贷款额度内3%的贴息补助,贴息期3年;以上补助资金除市补助外,按区、乡镇(街道)财政分配体制分别承担,3年内只享受一次。村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发展基金政策延长至2025年。

八、附则

对农业外宣、对口帮扶、农业安全生产、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环保督察、农村经济管理、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及其它有助于推进我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和项目,经“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补助。

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被处理的,或发生环保违法、“大棚房”问题等重大事件的,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不得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政策。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


附件: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