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217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食品安全协调科 |
第XBJ25330502309730587、XBJ25330502309730581、XBJ25330502309730546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勤甫水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4月15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二)2025年04月02日,执法人员将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摊位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其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4.7元,上缴国库。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吴兴嵩蔚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4月14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04月28日,执法人员将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吴兴织里赵雪红蔬菜经营部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4月03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吴兴织里赵雪红蔬菜经营部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土豆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土豆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将小土豆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小土豆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摊位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3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共计罚没款3241元,上缴国库。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