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6-1010563338 | 成文日期: | 2026-08-0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第XBJ26330502309730205、 XBJ26330502309730399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老街口炒货店(个体工商户)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4月15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吴兴老街口炒货店销售的油炸春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5月19日,执法人员将油炸春卷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批次油炸春卷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油炸春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原料控制不严导致。
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碧浪湖店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4月23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碧浪湖店销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5月25日,执法人员将老姜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的老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过休药期上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