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6-1010563371 | 成文日期: | 2026-08-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第XBJ26330502309730618、XBJ26330502309730636、XBJ26330502309730522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小慧水果店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5月08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吴兴小慧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6月01日,执法人员将小台芒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批次小台芒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进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过休药期上市导致。
吴兴禾家生鲜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5月09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吴兴禾家生鲜批发超市销售的紫薯(甘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6月02日,执法人员将紫薯(甘薯)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的紫薯(甘薯)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过休药期上市导致。
吴兴罗静蔬果店
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4月29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吴兴罗静蔬果店销售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6月04日,执法人员将胡萝卜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对应的胡萝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行了产品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被抽检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过休药期上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