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421183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水利局 | |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关于《吴兴区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起点。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发展。2021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通过明确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等六方面主要任务,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随后11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落实到省级实践操作层面。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要求。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李国英部长在水利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宣讲会上,将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重点任务。《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将“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作为五大重点任务之一,提出要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居民增收有机结合,因地制宜构建各具特色的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2024年9月,省水利厅印发《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法〔2024〕5号),拟谋划一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因地制宜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为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过市场化机制,将水生态系统提供的可以实现经济价值的物质供给或服务贡献,以有偿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推动生态产品价值从“潜在价值”向“实际收益”转化,助力产业发展和群众致富增收。
(二)制定依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2〕1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2号)、《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法〔2024〕5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
三、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聚焦培育和发展吴兴区水生态产品交易,研究制定吴兴区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原则,统筹水生态保护与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实现“资源—资产—资本”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依法确认权属: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出让方的权利边界。
2.规范价值评估:明确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流程等,为确定交易底价提供指导参考。
3.完善交易流程:可采取招标、拍卖、网络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规范交易公示和交易合同内容。
4.落实权证登记:明确交易完成后经营权证的登记主体、登记流程、权证内容、变更及失效等规定。
5.明确收益分配:提出交易收益的主要用途和监管要求,促进形成反哺水生态治理的良性循环。
6.深化监督管理:明确各类水生态产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及其管理服务职责。
四、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
五、有关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产品”,是指水生态系统提供的可以实现经济价值的物质供给或服务贡献,其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权属确认、价值核算、资产评估、交易售让、收益反哺、监督管理等。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吴兴区水利局
解读联系人:吴伟
联系电话:0572-2516585
电子邮箱:2696213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