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24K149977247/2024-00045 成文日期: 2024-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环发〔2024〕2号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计划
发布日期:2024-04-17 08:48:31

一、任务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浙环函〔2021〕337 号)和《湖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实施计划。坚持目标导向,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精准规范,突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二、抽查对象

按照《湖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浙环函〔2021〕337 号)的有关要求,明确的抽查对象监管标签,主要包括:

(一)吴兴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对象库;

(二)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三)2023年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新增企业应纳入一般监管对象;

(四)2023年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Ⅱ类及以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等作为重点辐射单位纳入特殊监管对象(湖州市2024年重点监管辐射工作单位名单公布后及时调整),其余辐射单位列入一般监管对象;

(五)2023年湖州市环境风险源名录企业应纳入(2024年度环境风险源名录公布后及时调整)特殊监管对象。

(六)2023年度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等情况的污染源应列入特殊监管对象。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直至信用修复后再按照日常分类标签管理。

三、抽查内容

主要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抽查人员

2024年度参加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为吴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证在岗人员。

五、抽查比例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基数。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全年共抽取40家。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基数。吴兴区每季度均按照1:2.5的比例进行抽查(在编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全年共抽取100家。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基数。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3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全年共抽取40家。

六、抽查方式

(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设定抽查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实施标签化管理,重点监管标签、特殊监管标签、一般监管标签只能保留一类。

(二)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双随机检查对象抽取时必须关联信用规则。

(三)按照部门执法和监测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在对被抽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原则上应同步开展监测。

(四)抽查对象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应按照《湖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湖环发〔2021〕26 号)开展非现场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抽查保密。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抽查留痕。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工作必须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现场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发现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的,利用浙江省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三)落实责任。抽查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闭环管理。提高双随机问题的发现率,建立闭环管理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录入的检查结果,经审核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公开。审核人员及时审核,公布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