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4K149977247/2024-00101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为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减轻柴油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拟定《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公众可在2024年8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南太湖南苑西区B幢3楼313办公室,邮编:313000)。
联系人:施良;联系电话:0572-2551627;传真:0572-2551608.
附件: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减轻柴油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分阶段、分类型对全区柴油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本通告中的管理对象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HJ 1014—2020 》标准适用的各类机械。重点涵盖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非公路用卡车、牵引车等。
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管控范围:三环东路-318国道(含)-大港路(含)-G50所围合成的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和国四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色牌照)柴油货车在该范围内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5年7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该范围内通行,全天禁止柴油渣土车、柴油混凝土搅拌车、柴油砂浆运输车在该范围内通行和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管控范围: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三环东路-318国道(含)-南太湖大道(含)-湖织大道(含)所围合成的范围内禁止使用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法律责任
上述各类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做好相关规划调整。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2.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的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问题的查处;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主体政策宣传及相关问题解释。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