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6-1010510084 成文日期: 2026-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30038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谈佳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26-05-14 15:05:32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30038号

                        

谈佳丽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于2026514日提出的申请于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7月15日在湖州市勤劳街114号一层门前道路临时占道64.995平方米(长10.5米,宽6.19米。)作为临时经营场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 2026514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2260514870868904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单位)在湖州市勤劳街114号一层门前道路临时占道64.995平方米(长10.5米,宽6.19米。)作为临时经营场地,期限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7月15日。

注:

1、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临时占道区域设置符合规定的封闭围挡; 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2、不得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对占用区域造成损坏;3、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4、占道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5、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4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发改费管﹝200723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为主干道 0.8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6元/天·平方米。经营性占道为主干道 1.2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8元/天·平方米。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五)取消部分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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