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6-1010495546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10001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执法局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10001号
陈斌杰(身份证号码:*************):
你 ( 单 位 ) 于 2026 年 03 月12日提出的申请于2026年03月12日至2026年03月27日在湖州市环城东路331号-3-4门前道路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 2026 年 03 月 12 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 330502260312834543890)。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决定,同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单位)在湖州市环城东路331号-3-4门前道路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期限为2026年03月12至2026年03月27日。
注:
1、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临 时占道区域设置符合规定的封闭围挡; 2M 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 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2、不得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对占 用区域造成损坏;3、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位置、面积、用途 和期限占用;4、占道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5、按照 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03月12日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 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
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发改费管(2007)23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为主干道 0.8元/天 · 平方米,其他道路0.6元/天 ·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