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6-1010495546 成文日期: 2026-0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1000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执法局
关于陈斌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26-03-12 16:02:00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城建)许准字〔2026〕第110001

 

 

陈斌杰(身份证号码:*************):

( 单 位 ) 于  2026  03 12日提出的申请于20260312日至20260327日在湖州市环城东路331号-3-4门前道路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 2026  03  12  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 330502260312834543890)。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决定,同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单位)在湖州市环城东路331号-3-4门前道路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期限为2026031220260327日。  

注:

1、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临 时占道区域设置符合规定的封闭围挡;  2M 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 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2、不得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对占 用区域造成损坏;3、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位置、面积、用途 和期限占用;4、占道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5、按照 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312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 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

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发改费管(2007)23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为主干道 0.8元/天 · 平方米,其他道路0.6元/天 ·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