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451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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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区安全领导小组
2.2 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2 重大事故(Ⅱ级)
3.3 较大事故(Ⅲ级)
3.4 一般事故(Ⅳ级)
4 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处置
4.4 响应程序
4.5 指挥和协调
4.6 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5 应急终止
6 保障措施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应对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系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置紧急预案》,以及省、市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吴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吴兴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安全领导小组)。
2.1 区安全领导小组
2.1.1区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吴兴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
2.1.2区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制订、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1.3 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执法维稳、舆论宣传、后勤保障、医疗救护、专家工作七个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件应急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府办、区住建局
负责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事务;起草防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的有关技术文件;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处置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现场处置组: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吴兴供电分公司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级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
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吴兴供电分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执法维稳组:区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4)舆论宣传组: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
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5)后勤保障组:区发改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重点建设工程事故在立项、招投标等环节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抢修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
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赔偿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7)专家工作组:区住建局
参加区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区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2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
2.2.1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 任:区住建局局长
副主任: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建设管理科科长、城市管理科科长、建管中心主任。
2.2.2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区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监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组成。乡镇、街道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种。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 应急处置
4.1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区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安全事故,由乡镇、街道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快速、准确”的原则,将有关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工程所在地政府、区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节假日、双休日、夜间或确有困难的,报告时间也不应超过3小时。
4.3事故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避免事态扩展。区住建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发地点,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直接启用应急处置基本队伍进行救援;认为必要的,应及时请求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帮助、指导和协调处置。
在应急救援时,根据事故情况,可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疗等部门或机构给予救援支持,维护稳定,尽快救治伤员,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4.4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指挥和协调
(1)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区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区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由区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6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事故单位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负责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尽快平息事件,保持事态平稳。区住建局要按照有关法定职责和期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各部门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要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尽力消除或降低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终止
事故事态得到基本平息,足以消除对社会各方的影响时,由区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急工作终止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要做好应急效果的评估,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由区住建局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从工程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及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6 保障措施
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好人员、设备、物资。区住建局应指定有一定应急救援经验的单位作为应急处理基本队伍。主要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已经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人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救援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区住建局和区级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区住建局指定应急处置基本队伍及主要设备。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