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454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区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3.2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办事机构及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5 专家组及职责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宣传教育
7.9 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吴兴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南太湖新区)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燃气、供水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 (2)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社会影响。 (3)以防为主,预处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经常性开展用气、用水安全防范宣传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切实加强部门、企业、群众的事故防范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1.1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1.2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区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吴兴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吴兴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区住建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2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公司等组成。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区发改经信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等的生产供应,协调各通讯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指导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应急演练等有关工作;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省住建厅、市住建局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区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和引水长网的协调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较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维持事发地基本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的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组织、指导事发地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度全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消防事故鉴定;协助事故调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监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水源水质污染调查处置和水源保护,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协助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治安秩序维护、事故善后处理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若涉及有关职责属于市级部门,请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科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区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全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燃气、供水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用水、用气知识的普及,做好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督查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供水企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6)组织参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7)承办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突发事故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5 专家组及职责
建立吴兴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1.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建筑、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气、供水企业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属地政府及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供气供水企业定期向属地主管部门上报一类安全隐患,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政企联动隐患治理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督促供气供水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区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
(2)区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如确认发生突发事故,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必须在3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市住建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情况。发生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应急领导小组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1.2报告途径
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或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气、供水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必须向区住建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4)服从指挥和部署,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事故后,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3.1 城镇燃气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3)事故抢险救援。消防救援等部门在专家组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搜救受害人员,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发改(能源)、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5.3.2 城市供水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居民用水供应。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事发地政府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市级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建设(执法)、应急管理、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事故影响区域供气、供水运行。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供气、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突发事故最小作战单位,24小时待命。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应急管理力量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7.2 通信保障
通讯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通讯运营商,保障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讯畅通,必须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供气供水企业抢险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7.3 装备保障
各供气供水企业应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在现有消防救援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装备。
区应急领导小组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城镇燃气、城市供水抢险抢修的反恐作战最小单元建设,掌握各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满足跨区域调度的消防、医疗、抢修等一切救援力量及时投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6 技术保障
区住建局会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燃气、供水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7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区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8 宣传教育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使用常识,宣传燃气、供水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使用安全意识和抢险救灾社会责任意识。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7.9 应急演练
1.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供水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区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8.2 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