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18-03681 发文时间: 2018-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关于《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区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决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做好重大活动欠薪维稳工作,为我区开展“吴兴无欠薪”行动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区“无欠薪”工作也面临认识不足、推进工作不均衡等问题。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制造业及童装加工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前,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区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制定依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二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三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四是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五是《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无欠薪”县区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70号)。

三、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包括1个实施意见,7个配套性制度及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部分,《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并对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等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

(二)第二部分,《吴兴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适当补充调整,明确了全区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制度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部分,《吴兴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共十四条。

(四)第四部分,《吴兴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共十条。

(五)第五部分,《吴兴区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规定,制定该办法,共十三条。

(六)第六部分,《吴兴区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共十五条。

(七)第七部分,《吴兴区联合防范欠薪预警监控制度》,根据《浙江无欠蔚"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浙防欠薪发〔2017 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该办法。明确了实施对象,细化了实行部门联合预警、实行分级分类监控、强化无照主体监管的实施细则。

(八)第八部分,《吴兴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行政规章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一)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同时包括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期限:从发布之日起。

五、有关术语释义

(一)欠薪:是指“超过规定时间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但以下情形不构成欠薪违法行为:

1)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或者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政府投资项目: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 号)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指考核验收周期内未竣(交)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每年12月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

六、政策咨询渠道

吴兴区劳动保障窗口:0572-209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