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18-01439 发文时间: 2018-08-06 21:0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18〕68号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统一编号: EWXD01-2018-0013 有 效 性: 有效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68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吴兴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制造业及童装加工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区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保存两年备查。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时开展对用工管理信息的专项检查工作。区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人工工资合理比重,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区定点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同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所开专用账户应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应按要求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提供真实资料,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要经施工单位盖章,并由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八)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牌和公示栏,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公开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维权信息,按月公示农民工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九)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和通过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未按要求实施实名制和专用账户管理的不予减免;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完善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区级不少于200万元,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五、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一)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响应性评标标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三)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区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及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出庭及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五)妥善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属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要工资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我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档、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七)对企业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实施我区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我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交通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和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二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我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指挥平台。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区、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调查询问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为有效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二十一)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合力,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顺利开展,实现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

九、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



吴兴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要求,切实发挥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全区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交通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和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朱海江(区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一兵(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朱崴(区住建局建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信息报送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分析研判形势,拟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对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治理重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规则  (一)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征得成员单位同意后,上报区委区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上报区委区政府。  (二)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召开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导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推进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四)开展督促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工作督查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适时对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交流。  四、职责分工  为充分发挥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现就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区委政法委:负责对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时做好信息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处置。落实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维稳主体责任,协调政法部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区法院:建立欠薪处置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案件依申请及时发出支付令,对事实清楚的群体性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处置;加大工资拖欠案件执行力度,对企业经营者逃匿且欠薪的企业财产及时保全、处置,并确保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

区发改委:负责加强对区财政性建设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等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负责与铁路建设施工企业的对接,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欠薪处置工作;牵头制定实施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方案。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惩戒。同时负责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支付工资;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享经济运行信息;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检查,协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区金融办:负责联系对接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配合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配合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区司法局:负责牵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法治宣传,负责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区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做好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同时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加强对其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责任,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承担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制造业及童装加工企业欠薪专项治理方案。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对建筑、交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和政策,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做好建筑市政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社保部门全面规范建筑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制定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欠薪治理专项方案。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区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社保部门全面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治理专项方案。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区商务局: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维护外派劳务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查处,结合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加强企业监管,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人力社保部门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建,深化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劳动关系预警调处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同区人力社保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公安部门做好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的接收核查、立案侦办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无欠薪”创建工作,制定“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联合预警监控,建立健全欠薪重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对工资支付做到专人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及时通报失信企业信息。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吴兴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防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资拖欠,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或人工管理,实现对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用工情况、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动态监管。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本区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建筑工伤保险参保、劳资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区住建交通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实名制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实名制监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程造价达到和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应配备身份证读卡器、门禁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上报等工作;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劳资专管员手工登记、考勤等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分包企业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总承包企业上报用工实名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等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当天,完成进场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录入,3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牌和公示栏,每月将现场作业人员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在公示栏中公示。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现场作业人员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项目所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并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 区住建、交通局、区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各工程项目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项目,给予施工企业诚信加分、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评优评奖优先等奖励。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不得享受本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群体上访讨薪的,予以依法查处,降低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吴兴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并对失信单位进行重点监控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随机抽查,定期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九)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的情况;

(十一)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基本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一)A级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

1.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未因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区人力社保局查处的;

4.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二)B级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

1.基本能够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

3.未发生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

5.不属于C级所列其他情形的。

(三)C级企业: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区人力社保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申报。每年3月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通知企业填报《吴兴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一)》进行申报。

(二)初步审核。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定内容和年度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掌握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三)等级评定。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的管辖权限,组织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有关单位,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进行重新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

(四)社会公示。经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批准,可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评定结果生效。企业对评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企业根据等级评定情况开展分类监管。

(一)对A级企业,由区人力社保局颁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证书,适当减少日常巡查次数;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不再实施日常巡查等执法检查活动;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B级企业,由区人力社保局颁发《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合格企业》证书,平时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可适当增加巡查数次,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C级企业,由区人力社保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银行、工商、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并实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三年内取消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有关评先资格及在公司上市等诚信评定时不予通过;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日常主动巡查和专项检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评定守法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有应当降级或升级的情形时,按规定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企业对降低或提升其诚信等级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附1

吴兴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一)

单位名称


地址


经营服务范围


注册登记机关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


联系电话


劳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劳资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开业时间




附2

吴兴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审表(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巡查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情况及企业是否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

年度书面审查情况

评定内容检查考核情况

区劳动保障检查机构评审意见

区工商联、企业家协会评审意见

区总工会评审意见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




吴兴区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意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舆论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五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等。

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拟公布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区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社保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区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吴兴区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用于解决其临时生活费或路费的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额度为:区级不少于200万元,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经区人力社保局立案调查核实,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以启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临时生活费或路费。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生活困难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因企业拖欠工资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五条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区、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最高不超过本区城镇职工1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垫付。

第七条  启用区级周转金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周转金垫付2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周转金垫付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周转金垫付1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启用周转金,应经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八条 经区政府相关领导或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周转金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放,填写《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并严格审核领取对象。

周转金发放后,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凭证,包括《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表》、《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及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周转金的追偿。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第十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的原始签收单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核销。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因核销出现缺口时,每年预算再安排相应资金补足。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附1

区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及采取的有关措施

             案件承办人:

拟垫付金额: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2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及采取的有关措施

           案件承办人:

拟垫付金额: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报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备案


备注



附3

区级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需要核销原由


拟核销金额: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4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需要核销原由


拟核销金额: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报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备案


备注



附5

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

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日期:金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金额

签名

备注



















































吴兴区联合防范欠薪预警监控制度

为全面推进我区“吴兴无欠薪”行动专项工作,进一步提高部门联合防范欠薪能力,依法、有效、及时处置欠薪问题,我区按照《吴兴区深入开展“吴兴无欠薪”行动创建“无欠薪”区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着力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联合预警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实施对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金融办、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

二、制度实施细则

(一)实行部门联合预警。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完成排摸辖区或行业内企业底数,列出企业名单,建立企业名录库的基础上,须明确各自预警职责分工,完善部门衔接流程,落实责任人员,每月5号前向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防欠办)提供企业生产异常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转产、停产、歇业)、用工人数、工资支付、经济诉讼、司法诉讼、欠税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税收、水电费)等信息,评定企业欠薪风险等级,并据此向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号,对经营异常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实行分级分类监控。各地人力社保、发改等部门要根据自身监管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发布的预警信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生产经营、工资支付正常的,可以每半年巡查一次;对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但工资支付正常,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每季度巡查一次;对生产经营困难较多、欠薪隐患较大的,应当每个月巡查一次;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企业,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必要时,要会同乡镇(街道、高新区)、工会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和动态监管。

(三)强化无照主体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须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并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主体单位开展劳动用工行为专项检查。

区人社、发改等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并结合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或其他随机抽查情况,对信息进行梳理和摸排,对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向区政府反馈通报,区政府实施重点监控。



吴兴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行政规章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力社保、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区人力社保局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区公安机关,并抄送区检察院备案。

区公安机关对区人力保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区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区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区人力社保局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第四条  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区人力社保局可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第五条  行为人逃跑、藏匿的,区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  行为人常用通讯设备处于无应答状态,又未按区人力社保局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3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并有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实时记录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第八条 行为人具有现金资产、各类应收账款,以及土地、厂房、设备、存货、原材料等可变现资产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介入调查处理。

  (一)涉案人员众多的;

  (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资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十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区人力社保局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实时记录的,可以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定整改日期到期的,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负有垫付义务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行为人在区人力社保局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区人力社保局仍应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区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监督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第十五条  行为人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区人力社保局可按劳动者已付出劳动而未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且实际控制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移送时,同时提供有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区人力社保局在查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区公安机关,并在3日内抄送区检察院备案。

  第十八条区公安机关对区人力社保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第十九条区人力社保局对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与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等部门协商,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回复意见。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处理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二十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区人力社保局对于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区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人力社保局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在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办结案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三条  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对审理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区公安机关或区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机关、区检察院、区法院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明确责任处室,落实专职联络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协商会议,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移送案件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检察、法院各司其职,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

其他文书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案移字[    ]    号)案件。

收到案卷

其他文书和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