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10205 发文时间: 2022-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人社发〔2022〕27号 发布机构:
关于《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2018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提出“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促进个人账户储存额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工作要求。

2019年9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21号),提出“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强、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的工作要求。

2021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2021年行动方案》《湖州争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使全市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的工作要求。

2022年5月,党中央提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国家、省、市、区相继出台“稳经济保就业惠民生”一揽子政策措施,其中《吴兴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社保兜底提升保障,加大社银合作力度,由金融机构向符合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发放专门用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的个人消费贷款”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充分发挥金融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金融服务参与精准扩面、全民参保工作无缝对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政银合作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我区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区共同富裕建设。

(二)制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21号)

三、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结合吴兴实际,拟出台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凡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愿向提供助保贷款的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商业银行依法对申请人的征信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贷款。

(二)助保贷款的办理。助保贷款严格履行合约精神,由借贷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双方行为。助保贷款对象应指定至少一名成年并且具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子女(已婚子女须该子女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无满足条件子女的助保贷款对象应提供一名贷款担保人。

(三)助保贷款的年限和额度。按照风险控制、考虑需要的原则,根据助保贷款对象年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由合作商业银行和助保贷款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和额度。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采用信用方式于借款人参保当月放贷。

(四)助保贷款的利率及方式。择优选择有条件、积极性高的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助保贷款工作。助保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当前LPR利率执行,合作商业银行应向城乡居民提供最优惠贷款利率。合作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助保贷款对象借款及缴费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金额账户办理。办理助保贷款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借款银行的金融账号。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助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为助保贷款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社保经办机构应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在征缴、记账业务过程中简化手续,直接将助保贷资金划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集账户、并及时记入助保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助保贷款的偿还。偿还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鼓励助保贷款对象选择提前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商业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助保贷款对象提前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作为还贷资金,如借款人自愿将本人的基础养老金作为还贷资金,必须在借贷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助保贷款对象领取养老金后应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不得转存或支取还贷部分金额。助保贷款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由于银行贷款产生的储存额余额及丧葬费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且必须在借贷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助保贷款信用情况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和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五、有关术语释义

助保贷款:由金融机构向符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发放,并专门用于该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的个人消费贷款。

六、政策咨询渠道

吴兴区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572-2559533  255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