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09521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增量撬动存量”机制,用足用好通过盘活存量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切实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促进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三、主要内容解读
土地收回或收购,是指政府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土地市场评估价格,通过与用地单位协商的方式,对关停、破产、息业的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收回或收购的行为。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违约,也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已协商签定回购协议,但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未清场腾空或相关资金补偿、政策处理未到约定期限,需要注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确认,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回购方式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收购土地后的监管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四、适用范围
出让、划拨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包括使用集体土地的工业用地,不包括工业标准地。
四、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解读人:徐女士
联系方式:0572-2536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