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500064163140U/2017-01743 发文时间: 2023-10-24 16:18: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土资发〔2017〕22号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统一编号: EWXD14-2017-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增量撬动存量”机制,用足用好通过盘活存量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切实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促进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工业用地,是指以出让、划拨或者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包括使用集体土地的工业用地。

第二条  土地收回或收购,是指政府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土地市场评估价格,通过与用地单位协商的方式,对关停、破产、息业的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收回或收购的行为。

第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违约,也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已协商签定回购协议,但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未清场腾空或相关资金补偿、政策处理未到约定期限,需要注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确认,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回购方式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收购土地后的监管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第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是区人民政府,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4.按照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未发生开竣工违约行为或按规定已足额缴清相关开竣工违约金的;

5.地面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或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均已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没有权属纠纷,且已清场腾空达到封存条件的;

6.有在建工程的,相关工程款已付清,未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拖欠工程款等情况的;

7.按照收回补偿协议约定,收回主体相关补偿款已支付到位;

8.未存在信访维稳及环保、消防等安全隐患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单位提交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按要求填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意见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区国土分局审查——区政府审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2.土地使用权人的承诺(有在建工程的,未存在拖欠工程款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承诺);

3.收回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未存在信访维稳及环保、消防等安全隐患的说明;

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意见表;

5.现场踏勘表(附用地现状照片);

6.实测地形图(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注明类型、建筑面积等)。

7.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协议及支付到位凭证(相关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按照约定均补偿到位);

8.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评价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清单、审计报告等);

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11.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1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等;

1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属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转让。对其中未开发建设的低效闲置土地,达到政府收回收购条件的,应优先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地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条件;

2.受让方必须是工业企业,且不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对未达到工业用地建设标准,需要调整项目重新建设的,必须具有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意见,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4.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的,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一并分割转让;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6.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同意;

7.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八条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土地权利人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分割转让申请,按要求填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审批意见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区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审查,由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权利人要求分割转让的申请;

2.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审批意见表;

3.新上项目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分割用地红线和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协议;

  6.转让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等,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同一出让合同20亩以下宗地不予分割转让,20亩以上(含20亩)最多分割为3宗,且分割后单宗用地不少于10亩。分割转让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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