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等行政执法信息已在吴兴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1.行政执法职权及机构设置:
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s625/zwgk/zzjg/qzf/qscjgj/index.html
2.执法依据:
http://www.wuxing.gov.cn/art/2024/3/13/art_1229518315_3963217.html
3.执法人员:
http://www.wuxing.gov.cn/art/2024/2/22/art_1229518315_3961238.html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开展“护航亚运”社会面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对标迎亚运盛会“城市品质、城市治理、城市文明”三大提升行动目标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全方位、无盲区推进社会面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从严治理“脏、乱、差”现象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经营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过对重点商圈、高速公路、外卖商家、大中型餐饮、连锁餐饮、农家乐等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的立查立改,确保闭环处置到位。整治期间共检查餐饮单位883家次,出动执法人员596人次,发现问题隐患闭环231个。
儿童与学生用品守护行动。开展质量风险隐患排查,强化质量监督抽查。对学校周边、小商品批发市场、售卖儿童和学生用品主要街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儿童喜爱的新奇特玩具和文具安全,如指尖陀螺等危险玩具、假冒伪劣“网红”玩具,在检查中,督促销售企业落实销售者产品质量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筑牢产品销售验货关。
儿童服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制定《吴兴区电子商务童装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监管力度。落实平台责任,对以本地童装经营者为主要客源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B2B)(生意网、童商网、织里云仓网)开展行政约谈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自查自纠,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开展风险监测,对在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B2C)经营的童装电子商务单位开展童装产品监督抽检工作,通过市场反溯,将电子商务反映的质量问题追溯到生产企业,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把握童装市场质量的关键风险点。加大对儿童服装面辅料、填充物的监管力度,规范面辅料产品标识,定期对面辅料、填充物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双打护企”百日护航专项行动。结合辖区童装特色产业,将“双打”工作开展深入,今年来共办结知识产权类案件39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相关线索80余条,侵权案件涉及鸿星尔克、李宁、迪士尼等品牌。同时对罚没物资开展集中销毁。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销毁侵权假冒伪劣烟草、酒类、食品、服饰、日化用品等。共处理完结各类投诉举报50余起,其中诉转案15起。
开展食安湖州“啄木鸟”专项治理行动。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批发配送单位为重点主体,对鳊鱼、牛蛙、生姜等10个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开展摸排上链工作,全面摸清重点品种经营者数量、交易时间段、是否批批检测、进货和产地来源、日交易数量、是否通过“浙食链”交易流转等具体情况,以批发和零售双向排摸方式完善摸排数据。特别是重点对生姜、干辣椒、牛蛙批发户开展专项整治,多次约谈经营户,目前生姜、干辣椒、牛蛙的不合格率较去年明显下降,不断提升重点产品监管力度。
开展校园配送单位专项检查。联合吴兴区教育局对辖区内5家校园食品配送单位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进货查验、设施设备、贮存销售等情况,做到食材新鲜,源头可溯。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风险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及时回头看,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开展生鲜门店及团购治理。以农贸、农批市场周边为重点区域,以零售新鲜或冷冻冷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为主营业态,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开展集中排摸工作,共排摸到81家经营户,均已激活浙食链,并对生鲜门店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将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举措实施动态调整,风险分级率100%。
聚焦民生痛点,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市场秩序违规违约现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对住宅装修、运动健身、医疗美容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同时,吴兴区局并根据吴兴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吴兴区住宅装修装饰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住宅装修装饰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期间,吴兴区局共引导2131家企业办理2563份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备案,备案率达96%;审查已在网备案的格式合同1651份,审查覆盖率达64.42%,发现问题格式条款25条,均落实闭环整改;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00余家,发放警示函200余份,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0起。
强化服务监管,进行广告行业专项整治。一是积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检查,加大对医药、保健品、房地产、家装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美、网络直播等行业的行政监管。同时,开展“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等专项整治工作,以智慧监管为手段,依托国家总局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省局监测系统、第三方监测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今年共立案查处广告类违法案件17起,已结案13件。
开展全区特种设备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扎实推进“四大行动”中重点行业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安全生产责任传导落实行动和安全生产共建共治共享行动等工作。加强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针对冬季多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特点,强化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发放安全防范指南760余份,发布风险预警55次。聚焦公众聚集场所,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督促企业完成新版分类评价覆盖要求。累计派出督查检查组184组次,检查企业(场所)252个,共发现各类问题隐患62个,已完成整改62个。
完成“拔钉除患”工业锅炉联通压力管道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召开特种设备“拔钉除患”专项行动暨工业锅炉联通压力管道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专项初始阶段经过排摸,将辖区内41家工业锅炉使用单位、72台(在用/待用)工业锅炉的联通管道纳入了整治范围。经过数月的攻坚,7家单位、8台在用工业锅炉的联通管道经管道改造、或经特检院现场核实,实际为DN50以下管道;3家单位、4台工业锅炉及其管道办理了停用;其余31家单位、53台在用锅炉的联通管道均已经检验合格、办理了使用登记(另有1台工业锅炉注销、6台锅炉始终待用),整改完成率100%。
开展吴兴区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家局、省、市局要求,牵头成立《吴兴区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在内的4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吴兴区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今年以来,共计线上线下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58家,发现违法线索113条,其中立案73起。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利用浙江公平在线,吴兴直播万花筒等数字化平台,对相关产业特别是童装产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利用“市监保”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线上电子取证、固证。截至目前,累计发现违法线索502条,其中行政指导460余家,立案查处30余起。同时,联合产品质量科和三方技术公司对童商网,生意网,1688等平台针对童装绳带不合格的共性问题进行大数据爬虫汇总,并以首次违法行政约谈责令改正替代传统行政处罚的方式,推进我区童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开展景区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此次专项重点检查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商品销售点、景区周边停车场等五大领域。深入景区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园中园”、临时展览等门票、联票价格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等情况,加大对人群聚集、游客消费集中场所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查违法行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核查处理违规线索,积极回应大众诉求,有效减轻消费纠纷和舆情频发现象。共检查辖区4A级旅游景区4家、3A级旅游景区7家、特色民宿8家、农家乐37家、景区周边停车场11家。
开展药械化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涉疫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药品稳价保质专项整治、血液制品专项检查、护航亚运含兴奋剂类药品专项检查,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整治,口腔诊所专项整治。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场所的零售药店,严查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处方药、特殊药品、兴奋剂药品是否按规定销售等。联合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对医美机构、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检查。
开展燃油加油机计量专项治理行动。排摸建立66家加油站,其中在营54家加油站(国有48家、民营6家),244台加油机、840把加油枪的数据库,已开展检查46家加油站,发现2个问题并整改闭环,受理加油站计量投诉举报2起,涉嫌加油站违法案件2起,已收到加油机维修备案15家次,100%签订“诚信计量承诺书”。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目前,我局平台账户开通率100%,掌上执法系统激活率100%,共检查22506户次,其中双随机检查16015户次,掌上执法应用检查率100%。制定双随机抽查任务464个,抽查任务完成率100%,抽查结果公示率100%,检查发现问题处置率100%。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一般企业5%以上,重点企业全覆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57830件,同比上年度增长1.9%;予以许可57000件,同比上年度增长0.44%。其中,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2件,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002%;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831件,同比上年度减少20.6%;罚没总额550.66万元,同比上年度减少8.1%。其中,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2件,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4%;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1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12%,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强制措施总数为180件,同比上年度减少13%。其中,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一)行政确认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0项,其中,行政确认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行政确认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确认总数的0%。
(二)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4956次,同比上年度增长3%。其中,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三)行政奖励实施情况
2023年度行政奖励总数为1次。举报人奖励其中,行政奖励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占行政奖励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占被申请行政复议数的0%,占行政奖励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奖励总数的0%。行政奖励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占行政奖励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的0%,占行政奖励总数的0%。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实施总体情况 | 许可种类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受理数 | 申请数 | 许可数 | 不予许可数 | 撤销许可数 | 总数 | 行政许可 | 特许 | 认可 | 核准 | 登记 |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57830 | 57260 | 57000 | 258 | 2 | 57000 | 5700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处罚种类 | 罚没金额(万元)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案件 总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照 | 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831 | 93 | 707 | 294 | 189 | 2 | 1 | 550.66 | 88 | 86 | 2 | 109 | 109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总数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总数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 | 拍卖、变 卖 等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区本级 | 180 | 18 | 162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行政收费(件) | 行政征税 (件) | 其他征收(件) | 征收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
区本级 | 1 | 0.5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