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吴兴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乡科级,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指导和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负责市场秩序监管。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推进相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实施相关产品召回工作。承担有关药品、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承担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对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七)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涉企证照工商通办”,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在优化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和食品药品投诉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实行一个平台统一受理。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建设,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吴兴”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品字标”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舆情应对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和系统队伍建设。

(三)法规科。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承担有关文件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四)政务服务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规定范围企业登记注册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市场监管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批、办结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六)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与流通、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配合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流通领域食品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七)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配合做好有关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

(八)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风险监测工作。参与实施有关产品召回工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检查和执业药师注册、药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工作。

(九)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承担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

(十)市场主体与信用监督管理科(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组织指导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配合区委组织部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发展科(挂专利监督管理科牌子)。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保护专利权。开展专利执法监督。承担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科(挂反不正当竞争科牌子)。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质量强区建设,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品牌建设。承担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协助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队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产业计量和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电子取证工作。负责数据分析、信息咨询管理及本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135名(含派出机构)。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62名(含派出机构32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设派出机构14个:

1.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里分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织里分局”)。承担织里镇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下设办公室、许可登记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一科、综合监督管理二科、综合监督管理三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等7个科室。

2.分别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所、八里店所、道场所、妙西所、埭溪所、东林所、环渚所、湖东所、月河所、朝阳所、爱山所、飞英所、龙泉所。承担各自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10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